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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辩护指引》系列(三)阅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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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刑事辩护指引》系列(三)阅卷篇 (2013-08-04 11:04:21)

标签: 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 旅游组 文娱组 义工组 运动组

第三章 阅卷

第一节 阅卷的一般规范

    (一)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

    (二)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一)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二)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1.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2.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3.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三)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第七十六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第三节 一审阶段的阅卷

 

第四节 二审阶段的阅卷

 

第五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第八十四条 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一)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二)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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