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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撤销对何春光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的

关于申请撤销对何春光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2012-03-21 08:15:57)

标签: 陈宅村 合同诈骗 宅基地 何春光 经济纠纷 杂谈 分类: 不吐不快

关于申请撤销对何春光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2012)粤经纶律函字第28号

 

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局:

本人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接受广东省雷州市杨家镇何宅村居民黄荣琴女士(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08102362)的委托,就其丈夫何春光(身份证号码440824196611232315)涉嫌合同诈骗、业已在贵局刑事立案一事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详见附件的授权委托书)。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研究了合同诈骗罪的现行法律法规,实地查看了雷州西湖水库水边地貌地形,走访了雷州山柑仔陈宅村原负责人陈思香等人,并于2012年2月13日上午到贵局走访了解情况。现本律师对何春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发表如下书面意见,敬请愉阅!

本律师认为,何春光与张道英等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领域范畴的经济纠纷,据此认定其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春光于2011年向张道英等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均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转让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

第一、涉案标的即买卖的宅基地并非何春光所虚构,该宅基地本由雷州市西湖街道雷茂社区陈宅居民小组(原附城镇山柑仔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宅村”)所有,后通过两份协议转让给何春光,何春光支付了对价。何春光转让该地块时也没有隐瞒真相,另行转让给他人时真实告知其转让权利来源于与陈宅村之间的协议,并且转让地块没有超越该协议约定的土地范围。其转让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何春光与陈宅村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了何春光取得土地的四至范围。

这块土地若以笼统的3500平方米来界定是严重不符合事实情况的,因为在1996年陈宅村出售地块时,同时对范围有四至约定,即西至8米路,东至水库边,南至2.6米路(后扩为四米路),北至水库边。据调查,陈宅村从未测量过这块地皮的实际面积,后来也未一直未实际勘察过,所谓的“3500平方米”只是一个非常粗略的估算,随后经历了15年的变迁。后来在协议中多次出现这个数字面积只是作为一个符号代称而已,因为它远远超过了实际情况。

陈宅村出售的土地应当以四至范围来界定,至少比所谓“3500平方米”的说法更科学合理。1996年陈宅村出售宅基地块时界定东向和北向均为水库边,显然,一般通常意义理解为西湖水库的水边,这也符合当事人的合同本义和正常预期,也符合该地历史形成的地理地貌和客观情况,陈宅村据此视为集体所有的空地和闲置地,而对所谓西湖水库的库容保护线是完全不知情的,没有任何相关概念和区分,也从未被水利主管部门告知存在库容线等这些国家规定保护区域,不然,陈宅村应当在协议约定出售范围表述为“至水库库容线”而非“至水库边”。事实上,据粗略统计,陈宅村大约50%村民居住在水库库容线范围内。所以,当时协议买卖双方对宅基地地块的四至范围理解是完全一致的,没有任何偏差和分歧。

1996年3月30日陈宅村负责人陈思香出具的一份证明书显示,由于迁坟、道路扩建等原因占用何春光名下的地块予以补足,并额外安排南边水库边200平方米给何春光,此也可证实所谓“3500平方米”只是一个符号代称而已。由于十余年水库地质变化和实际客观情况,针对不断扩大的四至地块范围,何春光和陈宅村针对当前现状,于2011年7月22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1996年付清8万元地价的基础上额外补偿陈宅村21万元,这笔巨额款项是何春光愿意支付土地占用款,显然这是对远远超出3500平方米之外地块的补偿费用,这部分位于水库边的地块时客观存在并且为陈宅村所认可的。据现场考察和粗略估算,这部分面积至少超出2000平方米。

因此,根据何春光和陈宅村1996年和2011年的二次协议,何春光依约取得的宅基地虽然地块四至范围未变,但实际面积将近6000平方米。

 

其次、何春光取得该四至范围的土地时支付了合理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