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纪委干部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为何定故意伤害罪
今年
细心的读者也许会问:既然是纪委的干部在办案中刑讯逼供致死的,为什么检察机关没有以刑讯逼供罪起诉程文杰等人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显然,纪委的办案干部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因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其次,双规对象於其一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另外,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案也不符合,因此,程文杰等六人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那么,如果於其一是司法机关(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刑讯逼供致死的,是否应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也不能,因为这涉及到刑法上的牵连犯问题。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刑法没有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应从一重处断。这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则属于牵连犯,即不仅构成刑讯逼供罪,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但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回放:(据衢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综合)
六名被告人程文杰、吴植伟、李翔、南宇、谷陈福和章方潮,(均为中共党员,谷陈福系温州市纪委从温州市检察院借调,其他
死者於其一,男,汉族,
於其一的家属赶到医院时,发现於其一身上多处有伤,并据此怀疑他遭刑讯逼供致死。在於其一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浙江省公安厅指定衢州市公安局对此事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