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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向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结合正在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罪,涉及转化犯的问题,研究之下,发现看似规定非常明确的东西在适用过程中竟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聚众斗殴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也即是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出了具备之人重伤、死亡的要件外,是否需要具备其他的要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