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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刘汉在庭审现场。 新华社 发

刘汉在庭审现场。 新华社 发

  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 二审虽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 但不影响死刑的适用

  文/新华社记者邹伟、杨维汉、李鹏翔

  难逃法网

  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判结束,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完成二审法律程序。以刘汉、刘维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难逃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此案的审判,彰显了党和国家打黑除恶、严惩暴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我国依法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树立了典范。

  据新华社湖北咸宁电(记者邹伟、杨维汉、李鹏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于5月23日一审宣判。刘汉、刘维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在咸宁市对刘汉等10人上诉案、刘维等7人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量刑适当上诉被驳回

  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3项罪名;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2项罪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获改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

  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其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罚金由三亿元改为一亿元。

  湖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证人出庭

  刘汉授意杀害竞争对手王永成

  1999年2月,刘汉的竞争对手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和孙某某的车(简称“三炸”)。刘汉得知消息,指使手下将王永成杀死。一审法院认为,刘汉授意、指使他人杀害王永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对杀王永成"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刘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自己曾写过举报信,举报杀害王永成案的犯罪嫌疑人孙华君、缪军在绵阳小岛的暴力犯罪事实。

  公安民警那某和律师陈某是重要证人。证人那某当庭证实,在了解到“有人要炸汉龙集团”后,自己曾向时任汉龙集团高管的孙某某了解情况,当时和事后都没有收到刘汉对孙华君、缪军暴力犯罪的举报。

  检察员宣读了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将王永成欲“三炸”一事向刘汉汇报后,刘汉让他“找几个人把王永成做掉”。

  刘汉称,举报信是他要求律师陈某写的,而随后出庭的证人律师陈某当庭表示,刘汉从未让他写举报信举报孙华君和缪军

  刘汉辩称,郑某某、杨某某等人了解他举报孙华君、缪军的情况,检察员出示了这两位证人的书证,均证实未听说刘汉举报孙华君、缪军等人违法犯罪事实。

  “刘汉等上诉案中有4名证人到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程华荣介绍,二审开庭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案件争议点,检方对证据进行全面复核。先后5次派人到四川,调查取证20个证人,反复核实王永成被杀案的关键细节等问题。

  法庭激辩

  给负案员工发工资是否以商养黑

  二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围绕多个核心问题与检察员的交锋依旧激烈。

  —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发放工资,是不是以商养黑?

  刘汉辩称,其旗下的汉龙集团及关联公司是合法经营,并非打打杀杀,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