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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事裁定书
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事裁定书
2011-09-09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7)沪二中刑终字第37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查看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一案,于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闸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徐某,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根据朱晓敏等人的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住宿登记单及手印鉴定书等证据和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认定2007年1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其借住的本市临汾路某号某宾馆310房间内,将1包净重0.57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前来求购毒品的朱晓敏(另行处理)。当接报赶来检查的公安人员进房搜查时,被告人徐某将藏于上衣口袋内的1个红双喜烟盒和1个润喉糖盒丢弃于地上,2个盒子内均藏有1包白色晶体,经检验,2包白色晶体净重31.55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上午,公安人员依法对徐某借住的310房间搜查时,又从电视机柜内搜得黑色拎包1只,内有2包共净重53.03克的甲基苯丙胺、2包共净重5.72克的大麻和人民币14,900元;同时在房门上方的壁橱内,查获1台银色钻石(“DIAMOND”)牌微型电子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毒品、毒资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称,本案查获的毒品是徐自己吸食的,没有向朱晓敏贩卖毒品,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定性错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经查,上诉人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仅有证人朱晓敏的证言证实,还有其他多名证人证言、所查获的毒品、毒资、犯罪工具以及相关书证,这些证据之间均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徐某的上诉理由,并无相应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宇展
代理审判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赵 禹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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