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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律意见书

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律意见书 (2012-07-26 16:38:48)

标签: 杂谈

                 特别提示:当事人已经被释放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依法接受强奸一案嫌疑人郝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认为郝某不构成强奸罪,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请贵局予以考虑:

郝某现年20岁,在太原市某婚纱摄影楼工作,郝某刚到此影楼工作一个多月,还没有领过任何工资,是影楼雇佣的摄影师。

岁)来到影楼要求拍摄人体写真,王某以前在影楼拍过人体写真,因为不满意,嫌不性感,不妩媚,要求重新拍摄,第一次是另外一位摄影师拍摄的,该摄影师现在已经辞职。郝某先给王某拍了透明的内衣照,泳装,然后是裸体照,在拍照过程中,王某引诱郝某在拍摄地点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的几天,王某以及另一名男子不断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郝某勒索六万元,否则就威胁说:郝某强奸了王某。

律师认为:王某与郝某发生性关系自愿,郝某不构成强奸罪。

1.从逻辑以及情理上分析王某与郝某发生性关系系自愿。王某32岁,郝某20岁,王某比郝某年长12岁,郝某刚成年不久;从社会阅历以及各方面经验讲,以及王某多次要求拍摄裸体照片等,王某引诱郝某的可能性及大。

2.从案发现场讲,郝某不可能强奸王某。

案发现场在影楼摄影场所,系办公地点,当时顾客以及影楼的工作人员有十多人在,尤其是摄影的工作室是以活动帘与其他人间隔的,有其他工作人员在。从情理讲,刚到新工作单位的郝某没有胆量在工作地点明目仗胆地强奸王某。

3. 郝某客观上没有违背王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案发现场是影楼摄影工作室,王某没有任何反抗、呼救等行为,影楼工作人员没有听到任何异常的声音,郝某的身上也没有任何被抓,挠的痕迹,显然,王某是自愿的。

4.王某在勒索不成后诬告郝某强奸

王某在事后不仅没有在影楼提起这件事,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而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郝某勒索六万元,并称如果不给钱,就诬告其强奸。

可以看出,能够证明当时郝某对王某采取强迫手段的唯一证据就是王某自己的陈述。而任何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王某的陈述根本无法得到任何其他证据的印证,无法和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该有罪证据显然是孤证,且王某陈述的案发过程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逻辑与情理。因此,以此唯一的证言作为认定郝某强奸的依据,显然是无法让人信服的,也是严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的,更与当今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的刑事政策相违背。

请贵局明查。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徐晋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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