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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本案简介:被告人为17岁未成年人,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将被害人一刀捅死。经过律师与被害人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不幸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斗殴的意思表示,而是在受到被害人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人身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至30%。
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人一直尾随被告人等三人,并带领徐某等人来到菜场围堵被告人。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人便被突然而至的被害人一伙围住。被告人被被害人一脚踹倒在地,被告人见被害人一方人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一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水果刀。
对于被害人的身亡,辩护人感到惋惜。被告人实施了致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也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其一,根据其他参与斗殴人员的供述,前几次的纠葛中,被害人并没有参与,也就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并没有恩怨,这次却纠集了这么多人来打被告人。其二,在斗殴过程中,是被害人先动武,一脚把被告人踹倒在地上。其三,在被告人抵抗不住掏出刀子时,被告人喊了一声:“我有刀”,被害人本可以安全起见,就此收手,但被害人听到后置若罔闻,仍然往前冲继续袭击被告人,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综合以上各点,被害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罪名量刑部分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自己没有财产,其父母也是老老实实的农民,无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毫无赔偿能力可言,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被告人父母仍积极筹借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在筹借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的父母不得不把他们一直居住的房屋卖掉,幸亏买房人的收留才不至于流落街头。可见,被告人及其父母能够积极赔偿,他们的赔偿诚意是真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量刑情节部分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四、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达了其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同时被告人的父母也已当面向被害人家属致歉。被告人父母不惜倾家荡产、流落街头卖掉了一直居住的唯一房屋筹钱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诚意也打动了被害人的家属,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部分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解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五、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