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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刑事辩护律师辩护词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辩护词 (2014-09-02 10: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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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明 律师 139 4300 1834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xxx的刑事辩护律师,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整个庭审活动,现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现针对聚众斗殴罪量刑部份发表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纵观本案,被告人xxx与另外两名被告即xxx、xxx事先没有任何矛盾,且双方还彼此知晓,事情的整个起因是因为xxx与xxx在网上聊天时双方发生口角,xxx找到本案另一当事人xxx,随即xxx又找到xxx寻求帮助。当时xxx就曾拒绝了xxx的请求,可见其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目的。第二天xxx再次找到xx要求其帮助解决,xxx才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去的现场,当时去现场的目的也只是为了说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并无伤人的目的。但其一到现场就被xxx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砍伤,导致其右手七级伤残的严重程度。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其中一个情节是为了报复他人而为之的,但本案中被告人xxx与对方没有任何矛盾,完全是在其朋友xxx的一再央求之下才去的现场。即然没有矛盾,何来的报复他人,而对方在与xxx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却将其砍成重伤,可见其行为的恶劣程度,

当然,辩护人并不是强调xxx对此事件就没有过错,只是要表明在此次事件当中被告人xxx其角色并不是主要分子,其行为并非出于其所愿,其目的并非其所想,而且是在对方伤人在先的情况下不得以采取的还击行为。所以在整个事件当中,其所属的地位都是被动承受的。而且其受到的伤害也是最大的。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给予考虑。

二、    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故、无理殴打素不相识的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而本案中李东与本案其他当事人xxx、xxx、xxx系多年好友,且并无矛盾。案发当天李东从德惠市明珠广场办事经过,发现其好友xxx、xxx、xxx在此处打架,故上前拉架。其本意并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参与打斗,并且也有xxx、xxx的笔录予以证实,但公诉机关只依据被害人的证词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将其定罪,实属定性不当。    

 况且假使如此,被告人xxx的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的规则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且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财产权益,它破坏的是社会正常的秩序,行为人在行为时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本案中假使xxx的犯罪成立,其行为侵害的对象却是特定的。这一点是罪与非罪的重要区别,也是本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因此,针对以上几点,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不存在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且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均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故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规定。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够充分考虑以上几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