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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天一案看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程序作出了规定。从“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从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结构,到11条的条文数量;从比较丰富的条文内容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三项新制度的确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升华,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伟大进步与发展。2012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高法、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解释和规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给予更加细化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充分保护,动员全社会力量有效地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自2月20日,李某等五名嫌疑人因涉嫌轮奸罪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刑事拘留的报道通过网络传播开来,报纸、网络有关与此报道铺天盖地。陆续爆料李某乃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李天一改名李冠丰;李天一曾于2011年打人被收容教养一年;李天一留学期间的恶行;李天一曾强奸过老师;李天一年龄造假;李天一何时报捕;李天一被延长拘留;李天一从小学到中学的简历,同学、老师对他的评价;李双江夫妇如何娇惯李天一,等等。至3月6日,据多家媒体报道称,北京海淀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向外界透露,涉嫌轮奸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案,由未成年检察处处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一、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也有相应规定。不公开涉嫌犯罪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是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给予充分保护,其目的就是缩小社会及公众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度”,减少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伤害,有利于涉嫌犯罪未成年的有效矫正,使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经过教育、感化,成功地回归社会。 

  2月23日,李天一母亲梦鸽通过《华西都市报》记者向媒体和社会表示:儿子犯下了大错,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根据法律事实来判决这个事。但是,儿子还是未成年人,希望得到媒体和大众的宽容,将来他的人生有一个新的生存空间。对涉嫌犯罪未成年隐私的保护,就是为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未来提供新的生存空间。 

  刑诉法和相关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设置了相关条款。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9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对未成年隐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但刑诉法没有相应规定,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打折扣。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范围不尽相同。对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以“姓氏加某某”的形式,对外公布案情是否允许,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对外公开未成年隐私如何处罚,法律尚未有规定。 

  二、关于社会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少年司法制度。社会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它本身并不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存在争议。但是,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一贯表现、社区态度等,可以为办案提供一定的参考。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是需要将其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参考依据,在是否起诉、量刑建议过程中都要将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社会调查报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是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挽救措施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对于开展社会调查的规定也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