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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在刑事法律上的证据地位

骨龄鉴定在刑事法律上的证据地位 (2008-04-23 00:45:14)

标签: 刑事评论 骨龄鉴定 黑户少女 杂谈 分类: -----理论研究----

 

近日媒体报道发生在东莞的一个“黑户”少女疑被人强奸,警方因她是“黑户”,无法查清作为受害人的她有没有满十四周岁,又没有其他能证明强奸之事实,而将犯嫌释放,引起受害人家强烈不满。看了报道后,令人困惑的是骨龄鉴定是目前司法机关解决涉案人员年龄问题的一个常用的重要方法。但在该起案件中,警方认为是没有必要考虑对受害人进行骨龄鉴定,还是对肯龄鉴定这种证据持有法律上之质疑。于是我们不得不审视一下骨龄鉴定在目前我们刑事证据中的法律地位,或说,应该如何看待骨龄鉴定这一证据。让我们从问题的提出开始吧。

一、骨龄鉴定在科学技术上是否满足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证明中,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已经不存在任何符合逻辑、事理、常理之质疑。骨龄鉴定相对于DNA鉴定而言是无法相比的,DNA鉴定技术在国际上已被公认为是“同一性”证明的可靠的技术。而骨龄鉴定依然存在技术上的或然性的偏差,这根现有的鉴定技术历史局限性存在是分不开的。骨骼的生长在生物机体的年轮反应中是最为明显的,骨龄鉴定正是利用个体的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及衰老的生物规律,同标准的发育程度进行比较,从而辩别个体的发育年龄。目前主要是通X线摄像,并对骨骼的发育程度(钙化程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判断个体的生长时间或说年龄。我国正常的对比标准以国家运动员为参照的。

可以肯定骨龄鉴定技术有很高的技术成份及可信度,但人作为一种生物,对某一个个体的人进行骨龄鉴定的时候,还是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客观影响的。譬如,个体所在的自然气候环境,个体成长过程中的饮食营养状况,个体成长过程中的健康情况,有无影响正常发育的疾病等等,均可能影响骨骼的生长,从而使得骨龄鉴定结论并没有更准确反应个体的实际年龄。

所以,笔者认为骨龄鉴定并不能必然满足刑事证据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定。骨龄鉴定作为一种侦查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刑事审判当中则应作区别对待。

二、目前我国骨龄鉴定的立法状况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特别针对骨龄鉴定作出规定,但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固然包括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中。骨龄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鉴定,它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早在1996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杀人案中运用了骨龄鉴定进行判案,从而开了骨龄鉴定的先例。而后,就相类似的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高检对此作出《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从而开启了对骨龄鉴定的法律态度: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这也是目前骨龄问题上的唯一的法律规范。从该的内容规范来看,肯定的骨龄鉴定的刑事证据地位,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该种证据存在或然性的一面。

说到骨龄鉴定,使我想想何家弘教授提过的“神灵审判”,在远古时代,人们没有现代的技术手段,对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世界各地都存在过“神灵审判”这种方式,避如,把疑为犯人的人浸渍在水中,视其反应而得出神的结论;通过疑是犯人的两个人比吃干食物的速度来得出神的结论等。“神灵审判”体现了人类认知自然规律并利用自然规律的历史局限。在现代科技发达的今天,骨龄鉴定虽然已经是种很高的科学技术,但其技术历史局限依然是存在的,我们不得不面对这一事实,并对骨龄鉴定采取辩证的审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