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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
——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作者:吴华周律师,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有最高院的两个针对性司法解释,将此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但不论理论探讨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对这两个司法解释声讨一片,已成了众矢之的。本文也认为应当停止这一不合时宜的做法,以适应“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和“尊重人权”的社会大环境。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为人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进行不法侵害,造成非财产性损害后果,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中已作为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被广泛关注,也被接受和认同了。因为经常被提及,但又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各省、直辖市一级基本都制定了一套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的指导性文件,以便规范一定区域内的赔偿标准。遗憾的是,如果行为人对自然人侵权后又构成了刑事责任,该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却很不尽如人意,因为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不但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可能性,而且同时规定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对于司法审判人员来说,这两个仍有效且针对刑事犯罪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只能“忍痛”引用。
。因为这个规定被大部分人所诟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变相”或被“突破”的例子比比皆是。
既然,由于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被支持,已成为众矢之的,也已整个精神文明建设和保障人权背道而驰,那么笔者认为,不再适用这两个司法解释,以顺应民意和法治精神已迫在眉睫。下面笔者再从以下几个地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从一般的伦理和思维逻辑来分析,刑附民的精神损害应予支持。
(这里取其中一项进行阐述)即“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假设一个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被撞成重伤,那么肇事者尚构不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可以依法支持;但如果这个人被撞死了,肇事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受害人就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那么造成的局面就是这样:受害人所受伤害程度较轻,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伤害程度更重都已死了,反而得不赔偿。再从过错责任上来说,肇事者过错较轻些,尚构不成罪,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肇事者过错较大,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这与一般人的逻辑思维是相差甚远的,也是让一个普通百姓无法理喻的,他不禁要问“法律不是公正的吗,怎么会这样规定呢?”我们知道现代的法律之所以人们愿意去遵守,去维护其尊严,是因为其具有正当性,而这个“正当性”虽然法具有其特殊性,并不要求与道德完全一致,但至少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或者说成本分析的理论。对于受害人来说,伤害越重、行为人过错程度越大得到的赔偿就应越多,这是一条基本的人类法则。但我们现行的做法,与这一基本的人类法则都不相符,打击了人们对法律所应有期望与尊崇。
也许有人说,因为肇事者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更重的处罚,所以不应再让其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以显示整体的“公平”。但笔者认为这一理解非常片面,站不住脚。
(一)再回到“公平”这一角度。就从肇事方来说,其在事故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越大就应承担越重的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其过错很大,大到仅有民事赔偿已不能达到承担相应责任的程度,所以还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公平的概念。
也就是行为人有公法上应承担的责任与在私法上应承担的责任是不相影响的,更不谈不上抵消问题。
二、从各法律制度分析,刑附民的精神损害予以支持也有依据。
(一)从我国现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分析
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两部法律倒明确提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并没有明确排斥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在民法领域却明确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况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据此,刑事犯罪后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支持是有法可依的。
另外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其解释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本身的涵义。超越法律文义可能涵盖的范围之外去解释法律,不管其主观意愿如何良好,其结果都将是违反国家现存法律的。因此笔者认为,前面两个司法解释,在刑法和刑诉法领域未否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领域明确规定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其存在的正当性如何就值得考量。也许正因为如此,审判实践中已有许多的审判人员大胆支持刑事犯罪后引起民事赔偿的精神损害。
(二)国外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三、对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对这一问题仅作了小幅修改,对刑附民诉讼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希望立法者能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将刑附民精神损害如何处理明确列入正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以顺应司法潮流和社会大环境。并建议象道路交通事故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样,设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