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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成功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现通过刚才的庭审,本辩护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查明的证据情况及被告人的庭审陈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被害人的离世表示同情和惋惜,被告人虽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但我们也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分清罪责,给其公正,合法的处罚,现就结合本案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因为邻里纠纷,被害人也有过错,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应当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第一,本案较之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1、案件发生在消息闭塞、交通不便、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的经济文化发展落后的小村庄;2、被告人张丕福、李永叶与被害人张玉业、张丕京、李桂云均是平度市崔召镇英兰埠村村民;3、两家具有亲属关系,又系因琐事而发生的邻里纠纷,本应和和睦睦相处,出现问题应当由基层组织或本村村民及时化解而没有化解,从而导致的悲剧。因此,本案的发生映射出了极大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根源性,审理应综合这些因素才可能有一个合理的结果。
第二,被告人杀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因为耕地的地界纠纷。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被害人李桂云及陈桂香与两被告人已经因地界纠纷发生多次争执,且案发当天下午又发生了一次比较激烈的肢体冲突,双方心里积压已久的怨气得以爆发,辩护人认为这是杀人的主要动机。被告人是一个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处在相对封闭的农村,多方积累的不良情绪无法得到宣泄,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心里危机并走向极端,又加之被告人长年患有癫痫病,出现这样的严重后果,显然有可以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第三,被害人张玉业、张丕京、李桂云在邻里纠纷的产生及处理过程中均有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庭审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与陈桂香发生了争执,被告人觉得受到了欺负,就和另一被告人去找陈桂香算账,其目的是找陈桂香算账,因为没有找到陈桂香,辗转到了被害人人李玉业也就是陈桂香丈夫的养猪场附近时发生了本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纪要与现行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第四,《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状态应为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属十分严重。
被告人李永叶在讯问笔录及庭审中表明,其想找陈桂香算账,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是持希望的态度,而是不计后果的采取了伤害的方式,而对于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确定的精神,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虽然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三、被告人李永叶有14年癫痫病病史,案发时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查明,因此认定被告人李永叶承担完全刑事责任有待商榷。
经过查阅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永叶患有癫痫病。通过卷宗三第120页至138页的证据来看,2011年5月28日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记载:患者李永叶患有癫痫病。 2011年6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李永叶需要抗癫痫治疗。平度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记载:患者李永叶有既往癫痫病史14年余,经常发作。会见过程中,经过交谈和讯问,其表示其患有癫痫病,且在发病时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辨认。癫痫患者在意识清醒情况下出现的违法行为与正常人犯法没有区别,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但癫痫大发作后神志模糊,由于意识不清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一些伤人的情形。另外,根据癫痫病的病理特征,长年患有癫痫病,会导致性格改变或人格改变,具体表现为自私、易激惹、凶残,有时可因小事而出现攻击行为、伤人、毁物等行为。卷宗二第17、18页刘美训的询问笔录及卷宗二第28、29页的陈锡高的询问笔录来看,被告人李永叶有任意性攻击的客观表现。综上,辩护人认为在没有对被告人李永叶做精神病医学鉴定之前,并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永叶有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本案属于“零口供”案件,案件审理应当遵循慎重原则,判处死刑更应谨慎。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李永叶拒绝供认犯罪事实,形成“零口供”,所以要对其定罪量刑,必须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且相互之间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就不能认定他有罪。具体而言在本案中,并没与指向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证据,菜刀和相关目击证人的证言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如果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必须达到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各证据之间高度统一,且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各证据间要排除全部的怀疑而不是合理的怀疑。被告人张丕福在供述中表示其拿菜刀砍向被害人李桂云的后脑勺,对这一怀疑现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可能性。所以对于被告人李永叶拿菜刀砍死李桂云的犯罪事实无法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锁链。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因为农村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被害人一方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常年患癫痫病,自身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望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潘峰   律师
                                            20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