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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摘要: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2、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是肯定的。3、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中的意外事件的区别。4、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论述,本人观点是否定的。5、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和把握,应重点把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意外事件 共同犯罪 逃逸致人死亡
随着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汽车进入家庭也已成为一种潮流,但人们在尽情的享受着汽车工业所带来的现代文明的方便我国官方统计,从2000年起每年有10万人左右死于车祸,现在还正以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笔者所在的余姚市从2000年起交通事故也呈现大幅上升的势头,从1999年交通死亡的58人到2005年上升到163人。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已成为政府和人民最为关切的内容。2001年起,交通安全问题已上升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的主要话题,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在法学界和务实界有诸多纷争。为便于执法的务实界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个相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在法学界执法的务实界也同样引起了诸多纷争,焦点是《解释》中的有些条款对《刑法》133条的解释上,认为已超出了起解释的权限,有另外立法之嫌。本文结合余姚市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就对交通肇事罪特征和认定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请各位不忘赐教。
一、交通肇事罪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即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本罪中所指的仅指公路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在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对公路的界定包含了村级道路和允许公共车辆通行的其它道路。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及水上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构成“重大交通事故”是特指公路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损失。
(二)、本罪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必须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使有其他过错行为而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也不能成立本罪。
2、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发生的严重后果之间应该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否则,虽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但无严重后果,或发生了严重后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都不够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