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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从800元调为1000元 专家解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河南籍年轻人——25岁的张杰在短短的半年内,从犯有盗窃罪最终被判无罪,原因就是河南省出台了新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将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从800元调整为1000元。

标准的调整使盗窃他人825元的张杰最终于盗窃罪擦肩而过,但由此却引发了有关盗窃罪各地标准不一是否公平、科学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说,我国目前对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的标准。

洪道德: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规定了三个定罪和量刑的幅度,分别叫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把盗窃罪的数额分成这三等。数额较大既是盗窃罪的构成标准也是对他进行最低一级处罚的标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是属于比较重的处罚的标准。

我国刑法本身并没有对盗窃罪他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这么一个提法,由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来规定具体的标准。

资料显示,北京、江苏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规定为1000,上海、浙江为2000;北京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为6万,而上海则规定为10万。洪道德说,各地出现这样的差异,也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洪道德:由于我们国家各地的经济状况发展很不平衡,使最高法院就在刑法的规定基础上面做了这样的进一步的解释,盗窃罪里面的数额较大给它规定了一个幅度是500-2000,个人盗窃财产500-2000之间就作为数额较大的范围。数额巨大的指的是5000-20000,特别巨大是30000-100000,然后由各个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机关在这样的范围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字标准。

标准的不一也让不少人难免疑惑,北京、上海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为什么在盗窃罪的制定标准上却会出现差距?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律师对此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杨矿生:有的时候不光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还要看当地治安状况,尤其是某一种犯罪在当地的发生的比例,比如说为什么北京和上海有这样的差距呢?我觉得可能有一个原因,北京流动人口的数量要比上海多得多,流动人口犯罪里面,其中是以盗窃罪为所有的犯罪里面发生的比例最高的一个,降低它的标准主要是为了对犯罪的一种控制。

对于这样的解释,仍有人疑惑:不同省区间同案不同罪是否说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难以显示法律的科学与公平?

洪道德:我们国家尤其是涉及到经济发展的情况,各地确实悬殊比较大,这个情况下你就去讲究必须绝对的平等,实际上是反而产生新的不平等,我们只能是追求相对的平等,而不能讲究绝对的平等,绝对的平等其实是最不平等的一种表现。

在北京,我们可能吃一顿饭要花去一千块钱,这一千块钱可能在西部贫穷落后的地方一千块钱可能是他半年的生活费,盗窃罪的起刑都定为一千,你说这平等吗?绝对不平等,对于北京来讲低了,对于西部来讲高了,反而产生不平等,只能是北京的北京的标准,西部是西部的标准。

对于河南的张杰从被定为盗窃罪到最终被判无罪的过程,洪道德说,河南省调整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各地均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相应的数额幅度内对盗窃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这是因为,同样是在河南盗窃千元左右的财物,现在与以前相比,社会危害性已经有了明显的差异,因此,只有相应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体现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洪道德:一般来讲都不会在头一次就用到授权范围内最高这个数字。刚才我们看到最高法院规定的是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是500-2000,有的地方可能只有拿500作为起刑点,也有的地方可能是800,不论是500也好,800也好,都离两千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样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有可能将来由500调到800,或者说从800调到1000,最终调到两千,我们说法律上面只能讲究相对的平等,这是第一。

第二只要司法机关没有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来行使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我认为都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我们说各个地区调整必须步调一致这个不在法律要求范围之内。 (记者 冯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