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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盗窃罪量刑标准

辽宁盗窃罪量刑标准

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方法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为了真正把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不致于被某些具体案件的表面现象而迷惑,必须从理论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而仿佛"自愿"的将财产交给行为人。可见,诈骗罪与盗窃罪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使用了骗术;

  2.被害人(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即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了错误的认识,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或迷惑;

  3.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由于被害人轻信了行为人的谎言,在主观上已经同意处分某项具体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某项财产是被害人意志的反映,尽管这种意志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决定的;

  4.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即被害人有交付财产或同意交付财产的行为。我国台湾"刑法"第339条规定:诈骗是"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为。

  二、常见的盗窃与诈骗易混案件界限判断

  (一)避开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以诈术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从而得以公开顺利取得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财产的定性问题

  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会遇到一些不利的客观条件的阻碍,如门卫、邻居等,犯罪分子为了消除这些障碍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得这些不明真相人的信任,从而得以公开的取得他人财产。对这类案件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如某甲窃得某乙住宅钥匙后,到乙的住所行窃时,见乙的邻居某两在室外乘凉,某甲便对乙的邻居丙说:"我是乙的朋友,乙委托我来为他拿东西的。"某丙见某甲有乙房间的钥匙,便信以为真,对某甲毫不介意,甲便入室,窃取了乙的大量财物,然后大大方方地离开了乙的住宅。有的认为,某甲采取欺骗手段,公开取得他人财产,应定诈骗罪。我们认为,某甲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此案中的某甲虽然使用了骗术,但其骗术是对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不明真相的人实施的,对财物所有人来说,仍然是不明知的,因而仍应定盗窃罪。本案中的某丙对乙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乙的财产不在丙的直接监视和管理之下。因而,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的权利,甲取得乙的财产并非是通过丙的处分而取得。相反,乙的财产仍在乙的监视和控制之下,只有乙对该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甲避开乙取得财产,仍然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应定盗窃罪。

  (二)避开财产所有人,以欺诈手段从财产持有人或管理人手中取得财产的定性问题

  这种情况与前述第一种情况有所不同,即行为人欺骗的对象不是所有者或管理者以外的不明知真相的人,而是财产的管理者。如甲某委托乙为自己保管货物,一日某丙伪造甲的手迹到乙处谎称:"我是受甲的委托来提货物的。"并出示了伪造的甲的"手迹"。乙信以为真,便将货物交丙提走。此案从现象上看,与第一种情况基本上是一样的,即都采取了欺骗手段,都是避开财产所有人而取得的财产,所不同的,只是欺骗的对象不同。然而,也正是由于欺骗的对象不同,其犯罪性质就不同。对于本案的丙某则不能定盗窃罪,而应定诈骗罪。因为在本案中,甲将财物委托给乙保管,其货物即置于乙的监视和管理之下。乙对货物负有监视保管义务,而丙利用乙管理货物之机,采取欺诈手段,使乙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其保管的财物。丙取得财物,是通过他人的处分行为取得的,而不是以秘密手段窃取的,因而应定诈骗罪,而不应定盗窃罪。

  (三)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财物的定性问题

  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因年龄小或精神上严重障碍,对时物缺乏判断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2款和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从而获取财物的,应定盗窃罪。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没有辨别判断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没有管理自己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能力,也没有处分自己和他人财产的行为能力,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无行为能力人而取得财产,从表面上看是欺骗,但由于欺骗的对象没有管理财产和处分财产的行为能力,不能认为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将财产交付。对于财产的真正管理者来说,行为人仍然是避着他人秘密取得的财产,仍不失为窃取行为。如行为人见某甲家只有一个五岁男孩在家遂起贪财之念以帮助修电视为由欺骗男孩,然后将电视抱走。对此应定盗窃罪。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取得财产的,不宜都定盗窃罪。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而以欺骗手段骗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信任而取得财产的,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以旧换新,以次换好案件的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