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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检察院是否可以立案侦查海南某局税务人员

海南省某公司采取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段,编造公司拥有50部自有货运车辆的假相,欺骗税务机关,骗取了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该公司在不具备普通货运经营资格\无自有车辆\未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在收取他人票面金额3.8%-4.8%不等比例的圆票费后,为他人向178家公司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588份,票面金额267万余元,可抵扣税款159万余元.后经查实,共有325份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票面金额19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130万余元.      同时我们查到:   一,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者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该公司报送的证件和材料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税务人员说,办法规定了申请认定单位只需要提供复印件即可。同时,他们到该公司查看账簿,购车发票时,公司经理说车辆都是贷款的,贷款未还完,原始发票在银行。因此,有没有发票原件,并不在他们审核之列。他们就认定了资格。   问题:1,给予认定自开票发票资格,是否就是仅仅按这个办法,审查复印件就合法合适吗?   2,没有到银行查看原始发票,仅靠公司经理口头陈述,就否是过失?   二、该公司利用复印机,把其他人的车辆行车证变更为公司车辆的车辆行车证,提供给了税务机关。在给税务机关提供的自备车辆清单中,数十辆汽车均登记在本表中。税务机关人员到公司实地检查中,并没有如实核实车辆是否是公司自有车辆。   问题:税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   三、该公司在不具备普通货运经营资格\无自有车辆\未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在收取他人票面金额3.8%-4.8%不等比例的圆票费后,为他人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共有325份运输发票抵扣税款,票面金额19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130万余元.   请问:已抵扣税款130万余元,可以认定为对国家的损失吗?是直接损失吗?还是间接损失?      综上,并请结合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确定:   税务机关人员在资格认定中,违法认定自开票资格,致使该公司取得自票资格。该公司随后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票面金额达19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130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或财产损失130万余元。该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是否构成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