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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拘留他人是否是滥用职权罪?

  违法拘留他人是否是滥用职权罪?
    2005年6月7日,某法庭依法受理了原告姜某诉被告王甲、王乙父女俩欠款
纠纷一案。6月8日,时任法庭庭长的汤某与书记员冯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
进行了调解,姜某与王甲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王甲于同年7月10日前
向姜某偿还欠款。被告人冯某当即制作了调解协议和( 2005)甘民梁初字第224
号民事调解书。姜某与王甲在调解协议上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当事人王
乙因有事中途离开法庭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法庭也未将调解书送达给王乙签
收。同月22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李某在评查案件时发现调解协
议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王乙未签名的问题,便向被告人冯某指出要其予以
纠正,并电话告知被告人汤某此案有问题(没有告知具体内容)。被告人冯菜违反
法律规定,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了王乙的姓名。7月10日调解书确
定的还款期满后,王甲仍然未向姜某还款,姜某便于同月11日向梁家墩法庭申请
强制执行。2005年8月15日,被告人冯某与该庭助理审判员郭某前往王甲家中执
行该案,遭到王家人的谩骂,执行未果。同月17日,被告人汤某向主管院长任某
报告,请求派法警协助执行该案。当日18: 30分许,赵菜等四名法警,协同被告
人汤某、冯某等到王甲家再次执行该案,因王甲不在家便将王乙带至法庭,要求
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制作了执行笔录。在王乙不交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汤某向主
管院长任某汇报并对王实施司法拘留。20:40分许,由被告人冯某、法警赵某等
将王乙带至甘州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汤某和郭某所乘车辆被赶到法庭的王乙的母
亲祝某围堵而没有离开。被告人汤某和郭菜二人遂将祝某叫到法庭办公室做工
作。此时,王甲闯入法庭办公室,问“王乙呢?”,祝某告诉王甲“被抓走了”。
王甲听后即举起手中一玻璃瓶,将瓶中液体喝下,随后又将玻璃瓶打碎在法庭
办公室地上。被告人汤某和郭某二人见状即上前阻挡,欲将王甲送往医院救治,
王却与汤某和郭某发生撕扯。21: 47分,王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
“死者王甲系生前自服有机磷农药敌敌畏中毒死亡”。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汤某无罪;二、被告人冯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
(一)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代签当事人的名字,之后又执
行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非法拘留当事人12个小时。之后二被告人多次执行实
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对王乙采取司法拘留时,隐瞒调解书无效
的事实,致使该院做出错误块定,拘留王乙12小时,且造成当事人王甲死亡的
严重后果。(二)二被告人的数行为与王甲喝农药自杀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
果关系,王乙被违法拘留是王甲服农药自杀的唯一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冯某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在当事人
没有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制作调解协议及调解书,并将调解书未依法向全部当事
人送达,在一方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人冯某违法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送达回证上签了“王乙”,被告人汤某作为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庭长,默许了这
一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二人明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强制执行,对王
乙实施司法拘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一审被告人滥用
职权,对王乙实施违法拘留,导致案件当事人王甲服毒自杀,存在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由于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一人被非法拘留、一人服毒自杀的严重后
果,致使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被告滥用职权行为互为条件,彼此联系。
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滥用职权罪,应
当受到刑事法律追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
支持。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告人汤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
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三、被告人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
告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