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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恒惠犯贪污、挪用公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审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恒惠,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2006年8月任唐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副科级,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系马恒惠之夫。

辩护人李志恒,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恒惠犯贪污、挪用公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恒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恒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玲、蔡春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恒惠及其辩护人郭××、李志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一)贪污罪。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马恒惠利用担任唐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协调项目、节日慰问等名义,以虚假的票据从本单位报销入帐共计100300元,从中非法占有32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07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马恒惠将本中心副主任杨××、樊骅、办公室主任曲××、会计尹××四人通知到自己的办公室,称其单位为协调关系跑项目支出的费用需变通处理,并拿出七张经其自已和女儿郭田填写的购买烟、酒、印刷资料等南阳市工业发票和商业发票共计65700元,让杨××、樊骅、曲××三人分别在七张发票的经办人栏内签字后,由尹××将该七张发票下到本中心的帐外资金帐上,冲销了其本人原在尹××处的借款

    (2)2007年8月,被告人马恒惠到新疆参加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现场会,会后途经甘肃酒泉、敦煌时购买了一些私人物品,当时向售货员索要一张空白酒泉市商业发票,回来后,让其丈夫郭××在该发票上填写了夜光杯四套,金额9600元的虚假内容,后将该发票交给会计尹××入帐报销。

   (3)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马恒惠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有关领导为由,先后用六张购买烟、酒、副食等物品的虚假发票,共计33350元,让曲××、杨××和尹××分别在发票上签上经办人后由尹××入帐。

    以上三次共计报销入帐108650元,公诉机关已撤回67500元的指控,下余32800元被告人辩称系为协调项目向有关人员安××、王永谦、狄××、张凤华、马廷富、穆坡、郑××、邓××、牛××、郭××等人送现金共32800元,经查以上人员均予以否认。故认定被告人马恒惠从中非法占有32800元。

    2008年1月10日,马恒惠向唐河县监察局退出违纪款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恒惠的供述

    供述了用虚假票据从单位报销入帐的事实,但称其所报销的款项均用于为单位协调项目、节日慰问予以支出。

    2、证人尹××的证言;

    3、证人杨××的证言;

    4、证人曲××的证言;

    5、证人樊骅的证言;

    以上四人均证实了在2007年3月的一天上午,马恒惠通知其到她的办公室说,单位前段跑项目、协调关系,有些开支不好解决、现找一些发票变通一下,你们看看在发票上签个经办人,随后在财务上把这些钱解决一下,马恒惠就拿出了七张发票让我们在票上签上经办人,共七张发票,计款65700元,马恒惠用这些票据冲销了她的原借款、这变通的钱是跑什么项目,协调的啥关系我们不知道,马恒惠也没说。

    6、记帐凭证及提取的虚假发票(其中:七张发票,计款65700元;酒泉市商业发票、夜光杯四套,金额9600元)。

    7、证人郭××的证言

    证实在2007年春节前,受马恒惠指使帮她填写了一张发票。

    8、证人尹××的证言

    在我单位小金库帐上,有部分票据是不真实的,属变通票据,马恒惠说是给有关领导送礼啦,这些票据大概有30000元左右。

    9、提取的票据复印件,六张计款33350元,

    10、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

    七张发票计款65700元计入县农技中心2006年至2007年帐外资金事业支出。

    八张票据上的内容有三张是郭田书写,四张系马恒惠书写,一张系郭××书写。

    11、证人宋××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