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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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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抢劫罪辩护词

字体大小: | | 2009-09-25 11:15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抢劫案被告人XXX父亲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XXX犯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现就XXX的量刑情节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盘问、询问与讯问在刑事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盘问与询问也不是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仅仅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一般调查方式。范文骏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因此,辩护人认为:XXX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起诉书陈述了受害人的手机已发还给了受害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属自首,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又系初犯,案发后受害人手机也被追回,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得以减小。辩护人呈请法庭对被告人范文骏减轻处罚,并诚望法庭能根据XXX在本案中的作用、犯罪后果和量刑情节,秉着惩罚与教育相辅的原则对XXX适用缓刑。

 

                                        辩护人:陈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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