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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二分院出台《检察委员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本报讯 (记者张三清 通讯员刘洪记)
为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公平公正执法,近日,省检二分院出台《检察委员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暂行办法》,探索保障辩护律师权益新机制。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一个不限、两个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申请权利。辩护律师申请检委会听取意见的,不限申请形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案件管理处提出。案件管理处受理辩护律师申请后,应当向检察长报告、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将处理情况在受理申请后的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案件管理处在检察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应当将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辩护律师。
明确“三项内容、四类案件”,划定检委会听取辩护律师案件的内容和范围。辩护律师向检察委员会阐述意见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案件违反刑诉程序情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三项。对于审查起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承办部门建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案件、辩护律师申请听取其意见的四类案件,检察长可以决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如有必要,检察长也可以决定四类案件以外的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明确“五项职能、七项议程”,规定检委会听取辩护意见的部门职责及会议程序。案件管理处负责组织检委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有受理、报告、处理、通知、反馈五项职能。检察委员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分为承办人汇报、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委员向辩护律师提问、辩护律师退出等七项议程,辩护律师不参与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检察委员决议会应当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意见。
作者:张三清 刘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