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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案例】陈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

  【渎职侵权案例】陈某某滥用职权罪一案

  [案例] 2001年上半年,台州某县国土局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决定收购位于某设备厂闲置的划拨工业用地。后以单价929.2元/平方米、总价款253.48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事后,某渔港公司获悉上述土地收归国有,要求协议受让该地块,并承诺事成后可将地基转让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用于私人建房,渔港公司还于6月18日向县政府打报告要求优先协议受让该块地。11月,被告人陈某某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决定将该宗土地协议出让给渔港公司,在会上征询估价师林某某出让的价格,林某某经粗略估算提出该地块价格在4500/平方米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及局办公室主任王某某等与会人员表示这个价格太高。会后王某某向林某某打招呼,告诉林某某局里有几个人想在该地块买地基建房,局长可能也想要。于是,在再一次的局务会议上,林某某故意低报土地出让价为3000元/平方米,最后商定以3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协议出让。11月14日国土局向县政府请示协议出让该地块,政府于11月16日批复同意。12月6日,张某某以渔港公司的名义和该局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以3200元/平方米的单价受让1141.9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总价款365.4万元。而后张某某未对该地块进行任何投资开发便于2002年1月将该宗土地划分转让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而本应由渔港公司支付给该局的出让金也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先存入张某某提供的个人帐户,然后由张某某支付。经评估,上述地块于估价基准日2001年11月10日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格为单位面3948元/平方米,总计地价451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为私利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损失80多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以上的,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的,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