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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计生官员强制引产涉嫌故意伤害罪、滥

   得知陕西安康计生官员强制孕妇引产一事后,本人感到震惊、愤怒,更对三位官员的无知感到悲哀。

   不管胎儿月份大小,在法律上已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虽然在我国《刑法》上对胎儿的保护不明确,我们尚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位官员的刑事责任,但本人认为,官员强制孕妇引产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孕妇的身心健康,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争议的。

   在我国大力发展人权和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三官员是对我们党伟大发展目标的公然挑衅,无知而又愚蠢,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及人性道德,擅自违法使用手中权力,构成滥用职权罪也是没有问题的,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其主管领导应依法追究其渎职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其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