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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刑事律师之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长春刑事律师之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2014-07-28 2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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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案情:农业部发布的《拖拉机登记管理规定》与某省发布的《农用机械管理办法》均要求,办理拖拉机登记必须要有身份证、购买拖拉机发票、车辆合格证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凭证。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拖拉机登记还需要提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被告人是某省某市的农机监理站站长。他在办理拖拉机登记时只要求车主提供身份证、购买拖拉机发票、车辆合格证,而没有要求提供购置车辆完税证明。结果,因登记人不缴纳相关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人民币近170万元。本案应如何处理?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本案中的被告人知道办理拖拉机登记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吗?如果不知道的话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如果明知故犯的话,就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张明楷:假设被告人并不知道《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在他没有要求车主缴纳完税证明而导致大量税收流失的情况下,是法律认识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被告是农机站站长,他是应当知道道路交通法的 相关规定,所以他的行为至少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至少构成玩忽职守罪。

     张明楷:如果他的认识错误是法律认识错误,而他有应当认识到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那就可以认为他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说到底还是需要判断这里涉及的认识错误,究竟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人在不知道道路交通法的情况下,并不知道车主需要缴纳购车完税凭证。他就不可能认识到大量税款流失。但是,滥用职权罪中构成要件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要件显然,行为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税款的流失情况,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所以,这里涉及的错误应该是事实认识错误。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仅成立玩忽职守罪。

    张明楷:我认为你说的很有道理。对行政法规的一些认识错误,往往会影响到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认识,如果没有认识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影响了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的话,这样的认识错误还应该是事实认识错误,这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以前办理过这样的案件。行为人从网上购买了多张火车票,又以每张加价10元出卖他人,由于出卖的张数众多而被捕。当时审问行为人的时候,他说他打过电话问过税务局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不被允许,税务局说不归他们管。行为人不知道加价10元出卖火车票的行为构成犯罪。您觉得这样的行为是法律认识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

     张明楷:我觉得你说的这个案子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加价倒卖车票,而且数额较大。也就是说,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及到倒卖车票所有构成要件要素,所以他对事实认识没有发生错误,而只是不是知道这样的行为会受到刑罚的处罚。接下来就看行为人是否可能避免对法律认识错误。在我国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一般不会认为倒卖车票是正当的行为。案中订的行为人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才会打电话问税务局,予以确认。税务局因为职责范围等原因没有明确答复,行为人还是具有避免法律认识错误的可能性的,因此仍是故意犯罪。

(以上摘自刑法的私塾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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