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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毕节市茶亭村主任梅祥禹涉嫌贪污罪指控二

对原毕节市茶亭村主任梅祥禹涉嫌贪污罪指控二审辩 护 词 (2012-01-02 16:03:48)

标签: 杂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

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梅祥禹第一笔224051.34元涉嫌贪污的认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原因是以上款项为征地主体征用茶亭村红星组未发包给村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后,给予村、组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为村、组集体所有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管理以上款项为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管理范围,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梅祥禹与梅祥志、周训礼的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如果认定被告人梅祥禹与梅祥志、周训礼的行为利用了梅祥禹的职务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认定梅祥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即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根据案卷材料,“马山梁子”土地是客观真实的,且涉案土地也属于被征地的范围,上报的土地面积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报的事实。征地主体征用茶亭村红星组“马山梁子”未发包给村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后,给予村、组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为村、组集体所有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管理以上款项为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管理范围,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被告人梅祥禹告诉梅祥志、周训礼将上述涉案土地以村民个人经营地名义上报,获得补偿款后他们三人予以私分,损害的是村、组集体的利益。梅祥禹的行为不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其不能与梅祥志、周训礼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如果认定被告人梅祥禹与梅祥志、周训礼的行为利用了梅祥禹的职务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认定梅祥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由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因此,对其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严格掌握,慎重对待。如果在处理案件时,难以区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还是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的,即在对主体的认定存在难以确定的疑问时,一般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因为他们本身毕竟是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而非政府公务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不能认定为贪污罪。(本文件也附后)。

二、梅祥禹具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年年年因此,梅祥禹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把其作为证人询问时,便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梅祥禹在第二笔114048.04元涉嫌共同贪污犯罪中,并非主犯,不应从重处罚。

对于梅祥禹在第二笔114048.04元涉嫌共同贪污,二辩护人对该罪名予以认可。但是,作为当时村主任的梅祥禹、村支书的张以全、村副主任的龙万斌、村会计的罗中英共同贪污114048.04元一事,谁起主要或者主导作用,卷宗材料很清楚,一审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也可体现,可是结果把梅祥禹认定为主犯,对梅祥禹不公,请求二审予以考虑,在此不再累述。

四、对于第一笔款项224051.34元,在梅祥禹95051.34元的补偿款后,被周遵友等村民共计勒索了45000.00,其自身实际得到50051.34使用对于第二笔款项114048.04,还有70048.04留在作为出纳的罗中英处未作具体处理。以上情节应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