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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贪污罪的辩护词
案情简介:×××因涉嫌8起贪污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在5年以上量刑,最终法院判3缓5结案。
关于×××犯贪污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会见了×××本人,复印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尤其是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后,使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更全面的理解和认识,现依据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书所述第10条起诉意见与事实不符,该8000元不应计入×××的贪污总额
第二,×××涉嫌的贪污总额应核定为29000元。
不能以×××在其他五起共同犯罪中的涉案总额计入×××的犯罪总额,
第三,×××有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犯罪的事实。
第四,×××有揭发同案犯,协助抓铺同案犯的立功表现。
第五,×××共同犯罪系受他人诱惑指示和迫于压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第六,×××具有当庭认罪,积极主动全部退赃,悔罪深刻的良好表现
第七,×××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
第八,依法应对×××在2年以下量刑,缓期执行为宜。
综上所述,×××具备上述多项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本人身体有病,又不易关押;以及本人的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刑罚对其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已基本达到,对其再继续关押,已不具有实际意义;若对其缓刑处罚,让其早日出狱,从新做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反而更具有人性化和实际的社会意义,故此,恳请贵院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对其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为盼!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给予充分的考虑并采纳!在此,辩护人代表×××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
李鹏起律师
2013年9月23日
附: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二)关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不大或尚未分赃的处罚问题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1001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