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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上诉状以及辩护词
公司开始运转后,购置设备就耗资199万,耗尽了公司自有资金,流动资金全靠赊原材料商家的账来解决。为缓解流动资金紧缺的问题,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增资扩股,2002年6月4日,王某交付公司股金四十一万元(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后因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效益不理想,一年之后,大约2003年3月份,王某在股东会议上提出退股,但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做做出了王某的股份只能转让不能退股的决议,由于当时公司状况不尽人意,别的股东不愿意接受其股份,作为公司总经理的刘某同意受让其股份,于是,土地租赁合同样本。2004年8月31日,刘与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刘以36.9万元受让王的股份,协议虽然签订了,但当时刘并没有那么的资金,为了接受王的股份,他向阎借款40万元,又因当时公司周转需要,就先把这笔款入了公司的账户,先做流动资金使用,王的36.9万元想再拖欠拖欠,后来王催要这笔款,刘就分几次从公司账户上把这笔款提出给付了王,当时公司账目上记载确实是还款,这是会计记载的错误,是理解为还王款了。事实上也是还款,只不过是股份转让款。且此时从账目上看,刘是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尽管当初借款的初衷就是要购买王股份,却入了公司的账,这一切都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记载不明确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