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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减轻判处拘役

交通肇事逃逸   减轻判处拘役
  新闻中心  加入时间:2008-8-29 15:14:13  姚晖  

    今年28岁的周光喜,系宜阳县柳泉镇河北村人。周因其家庭人多、生活比较困难,所以其父周满仓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的一辆农用运输车,以让周光喜给邻近村的人拉东西挣点运费,但该车一直没有审验。
    2008年4月30日晚8时许,周光喜开车到韩城镇官庄村的洛河滩,给他人往柳泉镇拉筛沙的铁架子。由于铁架子比较宽,装到车上后两边又各伸出1米,但周光喜只是给宽出的这两边各挂了一个红塑料袋,也没有设置其他标志。当车行至宜阳县鱼泉村东1公里处时,由于天黑视线不好,和从东往西相向行驶的陕AB4910号的中型厢式货车相撞,当即便将该车挂翻在公路边。该厢式货车是洛宁县人人商场的运货车,司机为洛宁县回族镇27岁的青年梁胜利,这天他们是从洛阳采购蔬菜后而返回出事的,当时车上除司机外,还乘坐有两名商场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后,周光喜脑子一片空白,出于胆怯也没敢停车,一直将车开到前边约500米处的一个水泥板厂后,将车放在板厂,他便逃到了洛河南的莲庄村躲避。货车侧翻后,司机梁胜利受了重伤,其他两人都不同程度的受了轻伤,其中一人从驾驶室爬出后,拨打110报了警。后他们将梁胜利送到洛阳150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梁胜利为颅脑严重损伤,至今仍处于中度昏迷状态,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第二天周光喜的父亲将肇事的车辆送到了交警队,周光喜于5月5日到宜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此事故经宜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光喜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胜利等人无责任。
    案件经侦查后,宜阳县检察院于2008年7月以周光喜犯交通肇事罪将周光喜起诉到了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对周光喜在3年以上、7年以下判刑。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8月作出判决,减轻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典型的短期自由刑。拘役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二是这种刑期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三是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请假1—2天回家探亲;四是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参加劳动,还应支付一定的报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刑,而法院却为何只对周光喜判处拘役四个月呢?法院是这样考虑的:一是周光喜系投案自首,且投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也特别强烈;二是周光喜家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对受害人赔偿5万元,受害人家属已表示谅解;三是周光喜为初犯,他逃逸主要是发生事故后心理胆怯,主观恶性不大。对于周光喜这样的犯罪分子,理应本着“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减轻作出判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所以法庭经合议后才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的判决不但有一定的教育意义,而且社会效果也很好。当周光喜村里的村民知道法院的判决后,都高兴地说:“人民的法院真是处处为人民着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