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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判刑和刑罚的粗浅探讨

 

近日,刘植荣在“价值中国网”和其它多个网站发表了《“贪污10万判一年”是亡党提案》一文,驳斥了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准备提交《关于修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提出了要把贪污受贿的判刑按照盗窃罪标准并重于盗窃罪判刑的设想。显然,这个设想如果用于修改刑法条文,有利于打击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不乏为反贪的好规定。而朱列玉的议案显然是一个保护腐败官员的提案,在捍卫腐败而不是反腐败出谋划策。然而,刘植荣的规定,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问题1:量刑没有参考年度人均收入作参考不可取

如果刑法在1980年代规定,盗窃5000元以上就要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此规定,2013年仍然这样,盗窃5000元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有失公平。因为在1980年代,5000元相当于年人均收入的30-50倍。而到了2013年,5000元不及年人均收入的1倍。所以,用5000元赃款作为量刑1年以上的标准显然过时了。显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按照全国年人均收入为标准。盗窃罪中,如果盗窃犯盗窃赃款为5000元,而全国年人均收入为5000元,那么该判刑1年;若干年后,年人均收入为1万元,那么同样盗窃5000元,只能判刑0.5年了。

    所以,用赃款数量刑需要用全国人均收入作标准。如果赃款数为x,全国年人均收入为a,那么,比值x/a才是用来量刑的数据。

    这样,在审判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时,需要一个全国年人均收入作参考。

问题2:关于官员贪污、受贿罪与盗窃罪的比较

    刘植荣先生提出的对贪官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不管按照西方法律、道德还是东方的法律和道德,如果赃款数额相同,应该是贪污、受贿罪的罪行重于盗窃罪。

    盗窃罪判刑不应该直接按照赃款数额,赃款数额应该是一个参考。盗窃者如果是一个普通的小偷,而盗窃的动机不是为了发财而是为了生存,那么,这种盗窃犯不仅不应该判刑,而应该加以救济。当然,盗窃是有罪的,救济是另一回事。

    案例1.西方某国,一位男人的妻子患了一种病,经医院诊断,她妻子的生命没救了,除非到某家药店配到处方签中的这种药物。男子急忙赶到药店,找到了这种药物,药店老板说,此药很稀少,且本药店独家销售,开出了天价。男子还价,要求降价。老板不愿意,最后无法谈成,男子走了。夜里,男子盗走了药店的药物。很快,案子被侦破,男子也认罪,被检察院告上法庭。法院审问道:你为何行窃?男子说,我很穷,买不起天价药,为了救我爱妻的命,我愿意坐牢。法院宣判,男子行窃有罪,但动机高尚,判其赔偿全部药费。同时宣判,药店老板黑心,违反道德良心,并对药价作出公道评价,使男子还得起。

    可见,对盗窃罪还要问明行窃动机。对于仅仅为了生存而盗窃的嫌疑人,应当重罪轻判。

    对于官员贪污、受贿,性质跟穷人盗窃不一样,不是为了自己或家人的生存,而是为了升官发财、养一批情妇、过神仙般的生活。正因为贪官大肆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物,才造成了大批穷人,所以,贪官贪财,罪加一等。

    贪官的受贿还造成更严重的问题,例如招标项目中,如果官员受贿,往往造成施工方实行偷工减料。给官员行贿100万元,施工方偷工减料至少是1000万元,是行贿数额的10倍,豆腐渣工程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人民的生命财产的损失。而小偷偷窃1万元,给失窃者造成1万元的损失,除非还有其它行为。

为此,刑法还应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不仅应该参考赃款大小,还应充分考虑受贿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损失情况无法查出,量刑时,在赃款上还应乘一个倍数,比如10倍。然后,按盗窃者量刑。

问题3:量刑与刑罚分开

如果当年度全国人均收入为1万元,刑法规定,一个盗窃者盗窃1万元,判刑1年;那么,依此类推,盗窃5万元,判刑5年;盗窃10万元,判刑10年,等等。如果盗窃者盗窃的赃款总是在0——小几十万元的范围内,那么,按赃款量刑就很简单了,赃款多少万,就量刑多少年,再适当考虑其它因素,就可以判刑并实行刑罚了。

如果盗窃者盗窃了100万元,该判多少年呢?如果判100年,那么这种刑罚显然是虚的。假如一个80岁的盗窃犯盗窃了100万元,判他100年有期徒刑,而实际上,罪犯不到1年就死了,这种刑罚对罪犯来说等于判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