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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律师辩护判刑半年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7年11月9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李某某委托,为其丈夫被告人陈某某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李某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处得知,被告人陈某某是受雇为某陕北老板担任司机工作,驾驶货车为老板拉货。2007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驾车行至陕西泾阳县境时发生交通肇事,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农用车的司机不幸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被告人陈某某被关押在泾阳县看守所,案子已经移送至法院。该案一案一犯。委托人李某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陈某某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并对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代理。委托人李某某还告知,该肇事车辆的老板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已经躲了起来拒不到案。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泾阳县法院刑庭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K19549号货车,从甘肃正宁返回西安途中,行至泾阳县泾永路声威包装厂段。由于会车占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锅厂村黄X驾驶的陕D/F5968号农用车相撞,致黄X及乘车人李X受伤,黄X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赔偿。经过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法庭的刑事审判中,以被告人陈某某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陈某某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21日,在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辩护人首先代表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对本案受害人黄X的家属表示最诚恳的道歉,对本案受害人黄X的家属表示诚恳的慰问。其次,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下面还谈了几点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同意尽一切努力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和过程,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最后,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考虑以上情节,能够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能够考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陈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中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同时抓住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使本案被告陈某某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陈某某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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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