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转载】交通肇事无罪辩护案

交通肇事无罪辩护案


博主按:本文转自湖北吴安心律师的网站。吴律师从交规入手,成功改变了案件的定性。虽然最终向法院妥协,但对当事人来说,未尝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值得一读

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冤枉追究刑责

 

案由:王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委托人:王某,27岁,男,汉族,襄阳市襄城区人,系自营长途货车运输的个体户。

承办单位: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吴安心。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8日,王某、王二亲兄弟两人驾驶自营的大货车到某市拉货跑运输生意。下午1时40分许,王某驾车由某市火车站货场路左转弯往某市中馆驿镇官田畈方向行驶,行驶到货场路与106国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出城方向),适遇洪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某市中馆驿镇官田畈方向往某市城区方向直行(进城方向),洪某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中间撞到王某大货车的左后轮上,造成洪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地点属交通控制“三无”路口:即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无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交警指挥。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王某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王某对洪某负有让行义务,王某违反让行义务抢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在遇前方有障碍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某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2009年2月18日,某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某羁押。

承办过程:

2009年3月10日,王二委托吴安心担任王某侦查阶段的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王二辩称:货车左转弯将要完成,左后轮已过道路中间,洪某的两轮摩托车撞在货车左后轮上,王某不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责任有误。吴安心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现本案有疑点:

一、事故地点是交叉路口。事发时,王某左转弯,洪某直行,王某在洪某右边道路上行驶,王某右边道路(洪某正前方道路)无来车。

二、如果事故地点是交通控制“三无”路口,则王某、洪某二人互负让行义务,双方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可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吴安心从王二处了解到,事故交叉路口有可能是交通控制“三无”路口,但王二不敢肯定,因为他一直不知道这个问题对案件有什么影响,也就没有注意这个细节。事故交叉路口是否 “三无”路口,直接决定王某罪与非罪,案情重大。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无法看到卷内现场勘查笔录,吴安心决定踏勘现场。

3月23日,吴安心踏勘现场了案发现场,案发现场为交通控制“三无”路口,印证了吴安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析,吴安心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责任错误,王某可能构不成交通肇事罪。

当天上午,吴安心约见了办案民警某交警队长,向某交警队长提出,事发路口为交通控制“三无”路口。事发时,王某在洪某右边道路行驶,洪某应让王某先行,洪某对王某负让行义务;同时,王某左转,洪某直行,王某应让洪某先行,王某对洪某负让行义务。在本案中,王某、洪某二人是互负让行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此,本案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某交警队长闻言大惊,借故出门了。当天下午一上班,某镇法庭的法官到某交警队长办公室来了,说是对王某车辆采取扣押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向王二送达裁定。吴安心感到事发蹊跷,立即拒绝某镇法官向王二送达裁定,并提了两点理由:

一、王二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王某,王某才是本案当事人,诉前扣押的裁定要送达到王某本人才有效。

某镇法官无功而返。吴安心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并要求王某今后注意分辩刑庭法官与某镇法官的区别,如果发现送达的文书是检察院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予以签收;一旦发现送达的文书是民事起诉状的,马上报告看守所警察,拒绝签收。不出所料,某镇法官因到看守所送达不成,除了三番五次地与王二、吴安心电话联系外,还到襄阳来与王二、吴安心面谈,要求王二、吴安心劝解王某签收民事起诉状,并向保险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冻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王二、吴安心向某镇法官提出:

一、刑事案件不赔精神损害;

二、王某除有经济能力赔偿洪某死亡的全部物质损失之外,还有能力赔偿一些精神损害;如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王某在法定的物质损害赔偿数额之外另外赔偿一些精神损害的,可以作为王某的一个量刑节,对王某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