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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 获判缓刑

  基本案情: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明(化名)利用担任武汉猫人服饰有限公司总仓成品库主管职务便利,采取将已提过货物的提货单再次提货的方式,侵占公司猫人牌手套2901套,卖得40240元,鉴定价值为261360元.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向武汉猫人服饰有限公司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赃物赃款。

  法律分析: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便利,占有了公司财物并销赃,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2、所谓数额,按物品实际价值额来计算,而不以销脏所得计算。本案销脏所得4万余元,而侵占财物价值鉴定所得为26万余元,应当按照26万来计算来认定侵占数额,而不是4万。

  3、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作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于数额较大与巨大,在职务侵占罪中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只是在量刑上有所不同,一个是五年以下有期,拘役。一个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侵占数额高达26万余元,超过了10万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那么本案被告人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如何只判处了缓刑呢?请看辩护技巧。

  本案辩护技巧:

  首先,我们确定了辩护的目标:争取缓刑。推导过程:1、要争取缓刑,就必须证明本案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2、要让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就必须证明被告能够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要使被告人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必须证明被告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4、要证明被告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就必须提出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且该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实施步骤如下:

  1、搜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构成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也就是降低一个处罚幅度。做到这一点本身就十分不容易,需要当事人与辩护人紧密的配合,其中被告人自我表现良好十分重要。

  2、即便降低一个处罚幅度,仍然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自首,退赃,我们辩护中,紧紧抓住这点,向法院和检察院表明,我们的当事人主观恶性较轻,具备减轻处罚的客观条件。这一点比较困难,法院是否判三年以下,十分难以预测。

  3、降低一个刑法处罚幅度后,法院是否会判处缓刑?这个也难以预料。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依据该条的规定,一旦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具备了判处缓刑的条件,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处缓刑。

 

  虽然以上是一环扣一环的相互紧密联系,但是我们在组织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的工夫丝毫不能够马虎,证据与事实相对应,证据与法律依据相照应,最终在被告人良好表现和辩护律师的出色发挥下,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