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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张某向彭某借款贰万元,约定当年年底还清,彭某要我为其帮忙,我答应了并在借条写了一句由我负责催收接送款的话。事后张某未按期还款,彭某既末说过我是担保人也未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二零零三年彭某编造谎言向法院起诉污告我是借款人,一审法官枉法判我是担保人,经再审彭某仍未说我是担保人且同意作了笔迹鉴定,再审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二零零六年彭某再起诉我是担保人,一审判我不是担保人,二审未判我是担保人但要我负连带清偿责任,经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彭某在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说过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她在保证期间要求过我承担保证责任。请问若判我是担保人可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免除保证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