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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有何特点

挪用公款罪有何特点

  核心内容:挪用公款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的财产损失,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关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特点呢?这些特点与实际的应用判罪是如何进行结合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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