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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改制私分国有资产上百万 3嫌犯获缓刑罚款2万
红网株洲9月16日讯(通讯员 谭丽霞 谭福平 王霞)原湖南省株洲市商贸商场三名单位责任人在改制期间利用虚列职工工资表的方式虚增改制成本私分国有资产127余万元。9月16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获缓刑三年,并均处罚金二万元。
宋建凝与杜萍芬分别为原株洲市金利商场正副总经理。李瑛为原株洲市金利商场出纳。三人均为女性。
2002年下半年,株洲市金利商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准备改制成株洲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由宋建凝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杜萍芬、李瑛任小组成员,负责起草企业改制方案、拟提出资产处置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在改制过程中,经三人商量决定:由宋建凝安排李瑛伪造欠发职工工资表、工资台账,杜萍芬对该表进行汇总后再交由宋建凝审核同意。从而在改制方案中虚列欠发株洲市金利商场职工工资,虚增改制成本以减少新公司购买金利商场国有资产的出资额(净资产减去改制成本部分),增加改制成本。
2003年4月16日,宋建凝、杜萍芬、李瑛将伪造的欠发株洲市金利商场职工工资1277474元列入资产处置中,并将伪造好的有关资料向株洲市劳动局工资科予以谎报,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后以宋建凝、杜萍芬、李瑛等三十一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株洲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上交32208元出让金就收购了株洲市金利商场,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共计人民币1277474元。
2011年4月底,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口头举报,反映原国有企业株洲市金利商场在改制过程中,有虚列欠发职工工资百余万元的事实。随后该案被该院立案侦查并被快速侦破。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涉嫌犯罪单位已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另外单位犯罪,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儿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本案中不区分主、从犯,也不对株洲市金利商场追加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