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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被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深圳司法为何公而
培根有一句名言,叫作“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他说的还只是“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一起纯粹的冤假错案对一个美满和谐的家庭可以产生毁灭性打击,可能造成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对人的一生留下了难以治愈的心灵创伤,更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张云(化名)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女会计不幸成为权利争斗的牺牲品,原深圳市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单位老总邱某被单位举报,邱某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作为会计的张云也受到牵连,张云在既没有参与商量,也没有参与整个私分的过程,仅仅因为是作为会计被单位领导告知了这件事,邱某自己决定给全体人员发了“奖金”,张云作为单位的一员自然也得到“奖金”,同样得到奖金的人,为何只有张云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张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们对现行的司法产生更多的思考和疑虑。张云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张云无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做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这起严重于事实不符的判决为何主持公道的法院的法官就不理解中文“商量”的意思?不能主持公道,做出错误的判决,法官为何不尊重事实?为何公而不正?难道是会计就一定要有罪?岂不是做会计的人人自危,还有人敢做会计吗?下面看看事情的经过:
一、张云没有参与共同商量私分国有资产
2008年,深圳市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邱某多次与深圳市华业物管公司协商返回每平方米4元的物管费给深圳市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业物管公司不同意,被告人邱某没有与其他任何人商量,一个人前往深圳市华业物管找该公司负责人杨某谈判,经协商深圳市华业物管公司同意将每平方米4元的物管费返还给深圳市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张云在未告知不入账的情况下,即被邱某指派与深圳市华业物管公司财务人员核对返回的物管费具体金额,张云核对数据也只是履行会计职务行为,经过双方电话核对,深圳市华业物管公司应返还17万多元物管费,张云即向邱某进行了汇报。过了一段时间后,邱某把陈某(物业部经理)和张云叫到办公室说:“深圳市华业物管公司返回的物管费,不入账作为奖金发给大家,我已经同公司副总农某(2008年8月内退)和办公室主任郑某(2009年3月退休)他们说了,他们都同意。”随即当场指示陈某具体操作把钱提出来,邱某对张云只是告知而已,张云对邱某告知公司做出的决定当时并没有表态,没有出声,不出声不表示同意,更不是商量。事实上,该笔返回的物管费不入账是公司领导集体商议,由邱某个人做出的决定,张云并没有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共同商量,即使张云同意与不同意邱某的决定,都不能制止这起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企业负责人邱某当时不认为这种做法是犯罪行为,认为发奖金给职工,只是违反财会制度而已。我们知道,企业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决策由经理作决定,既然邱某已经做出决定,张云提出不同意见只会引起邱某的不满,可能遭受报复,同时也改变不了经理的决定。会计法规也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的决策,财务人员认为违反财经制度的,可提出异议,如单位负责人坚持意见的,财务人员应执行单位负责人的指示,事后可向主管部门反映,张云的错就在于,没有提出反对、抵制意见,事后也没有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2010年9月张云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依法逮捕,下面是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
1.检察机关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张云没有共同商量意思。
⑴邱某询问笔录:在我的办公室我和陈某、张云讲了这件事,先把这笔钱存在公司账外,用于发放公司员工奖金,他们都表示同意。
⑵陈某(原物业部经理)询问笔录:邱某对我和张云说,由华业管理处返还的物业费不进公司账了,叫我操作一下,我依邱某的意思照办。
⑶张云询问笔录:邱某把我和陈某叫去他办公室,对我们说,退回的管理费就不用入体服公司账了,把钱提出来后发给大家,“我们听后都同意了”。 (询问笔录中张云回答的原话是:邱某把我和陈某叫去他办公室,对我们说,退回的管理费就不用入体服公司账了,把钱提出来后发给大家,我没有出声,检察官说不出声表示同意,所以记录为:“我们听后都同意了”,检察机关的询问录像、录音为证)
2.法庭公开审理三被告人供述:
⑴邱某当庭承认:指派张云去核对返回的物管费具体金额,并未告知张云不打算入账的事,张云并不知道要分钱,张云核对数据只是履行会计职责的行为,邱某当庭承认是他个人决定这笔钱不入账,以奖金形式发给员工、叫陈某具体操办的。
⑵陈某法庭供述:是邱某指使他操办,没有共同商量。
⑶张云法庭供述:邱可宽把我叫到办公室,陈某也在场说:“返还物业费以过节费发给大家,我已经跟公司副总农某和办公室主任郑某已经说过了,他们都同意”,当场指使陈某操办一下。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张云没有参与共同商量私分国有资产。
二、张云没有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具体操作
邱某作出返回物管费不入公司账的决定后,具体与深圳市华业物管公司讲好该笔款项转给一家装修公司,虚构假装修合同,领取15万元返回款等一切行为均由陈某具体操作,张云没有参与,邱某收到陈某交给的15万返回物管费后,一个人做主,将该笔款项分配给员工,张云并没有参与商量,只是得到了2.5万元的“奖金”,其他员工也同样得到了不同数额的奖金,如果这笔15万元返回款是经过了深圳市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的账务,由张云经手办理提出现金并发放,张云才应承担责任,而事实上,这笔款是由陈某将现金交给邱某的,被告人张云作为财务主管没有实施,故不应承担责任,第二次转款整个过程张云就根本不知道,事后只是收了1.5万元“奖金”而已,检察机关推理:被告人知道第一次犯罪活动就应承担第二次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张云没有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的具体商量,也没有具体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活动具体行为,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了错误判决。
深圳作为全国的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同样深圳的司法也是全国的典范,为何在案情事实清楚情况下,经过博学多才的深圳法官之手又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增加深圳社会的不和谐,深圳的司法你为何公而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