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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民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德民,男,汉族,初中文化,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该村,无职业。2003年1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磊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德民、余丙意(另案处理)二人携带十余克毒品从驻马店来平顶山欲贩卖给王**、李**等人,并在湛河区程庄村一旅馆谈好以700元每克成交。后被湛河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一包毒品内检出海洛因成分(10.51克),另一包中检出咖啡因成分(2.00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德民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德民辩称,自己是被余丙意陷害的,是余丙意叫自己来平顶山玩,并不知道余丙意携带有毒品,不应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民、余丙意(另案处理)二人经与李**联系后携带毒品于2009年3月9日晚来到平顶山市,入住位于湛河区程庄村的一旅馆内。3月10日上午,李**、陈*、王**等三人在向湛河公安分局举报后,经该局干警授意,化装成购买毒品的毒贩,前往被告人杨德民、余丙意入住的旅馆与二人进行交易,双方验看完毒品后,以每克700元的价格成交,后王**以外出取钱为由离开旅馆报警,被告人杨德民随后以上厕所为由离开旅馆。后湛河公安分局干警在旅馆内当场将余丙意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两包,经鉴定,该两包毒品中一包含有海洛因成分,计10.51克,另一包含咖啡因成分,计2.00克。后湛河公安分局干警在余丙意的配合下,在高阳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东500米处将被告人杨德民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德民的供述:我就开始穿衣服,只听见两个人说掘点尝尝,我看到一包用塑料袋包着的东西在茶机上放着,有两个人在那扒了扒,尝了尝,我看了一会就出去了。
2、余丙意的供述:①我和杨德民一块来平顶山就是给李**送货(毒品)的,是杨德民带着货,带着我来的,在来平顶山的路上,我坐前面,他就坐后面,都不给我坐一块。我来平顶山是跟着杨德民跑着玩呢,就是给他牵个线,如果交易成功,杨德民可能会给我点钱。②我带立峰来的两个伙计其中一个对另一个说,你去拿钱吧,就按七千元钱,然后一个伙计出去拿钱去了,杨德民说:我出去解个手,随着那个伙计也出去了。
3、证人李**的证言:余丙意我们三人进了一个房间里,我看见房间里还有一个在床上躺着,余丙意拿出来两小袋东西,从哪里拿出来的我没注意,这时在床上躺着的那个人(后经指认为被告人杨德民)也起来了,那人就站在我们旁边看我们验毒品。余丙意把那一小袋毒品放在桌子上,把袋子解开,陈*去验贷,他尝了一下袋子里的毒品说可以,然后开始跟余丙意谈价钱,余丙意说七百元每克,一共有十克,在谈价钱时那个人始终在旁边看着,没有说什么,陈*说让一起来的那个朋友去取钱,陈*的朋友就出去了,看我们验毒品的那个人也出去了。
4、证人陈*的证言:进屋之后,我才发现屋里还有一个男子(后经指认为被告人杨德民),年龄五十岁左右,头秃顶,后来知道他是安徽人。我看他没穿外套,躺在床上,我也不知道他是谁,感觉他是和那名驻马店籍(余丙意)一块的,便问那个躺在床上的男子“你们是一块的?”那个躺在床上的男子点了点头并说了句“是”。其他证言与证人李**的证言一致。
5、证人王**的证言:到房间后,屋里只有一张大床,床上躺着一个人(后经指认为被告人杨德民)。陈*问这个人“你们一起的?”这个人答应一声“阿”。我们进屋后坐在床边,床边有个小茶机,瘦高个(余丙意)把两盒红旗渠烟放在茶机上。我用火机烧口香糖里面的包装纸,烧完之后,瘦高个从口袋内拿出一包毒品,有粟子那么大一包,用塑料袋包着,放在茶机上,这时陈*把毒品打开,用纸少铲点放在茶机上,我用火机烧烧,陈*用鼻子闻闻,又用纸管吸吸我问陈*“咋样”,陈*说“可以”,这时头发有点秃的男子已经穿上衣服在瘦高个毒贩身边站着。其他证言与证人李**证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