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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存疑有利于被告,法院认定谢x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从犯,被判有期徒刑8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广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峰,曾用名龙学院,男,下略,2010年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x,外号“老谢”,男,下略。2013年1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 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会英,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辉,男,生于1972年6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01111972061550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住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联工村4组。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x峰、杨x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谢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广检刑诉( 2013)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娜、刘鸥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x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旭,被告人谢x及其辩护人裴志刚、刘会英,被告人杨x辉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3日晚,被告入龙x峰从陕西省西安市搭乘飞机到四川省成都市欲购买冰毒,并联系被告人杨x辉到机场接机。当晚,杨x辉乘坐罗x(在逃)驾驶的轿车将龙x峰接至其所经营的电玩城内。途中,龙告诉杨自己欲将购买的冰毒运到西安市进行贩卖,并让杨为其联系毒品的卖家。次日凌晨3时许,杨把龙带到被告人谢x的住处。龙x峰以1.3万元的价格在谢x处购买了61.97克冰毒,但龙只支付了1万元的毒资,双方约定余款在下一次毒品交易时一并付清。谢x另外赠送龙x峰10颗麻古。龙、杨二人返回电玩城后,龙让杨再想办法多买点毒品。杨遂联系到罗x,当日凌晨5时许,龙、杨驾车行驶至红牌楼与罗x会合,三人一起等候上家送毒品。毒品送到后,龙x峰以2万元的价格在罗x处购买了97.81克冰毒,但未支付毒资。当日下午,龙x峰驾驶杨x辉现代越野车搭乘杨欲返回陕西省西安市,当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检查出冰毒疑似物159.78克,麻古疑似物10颗,重0.99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与照相、称量报告、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认为被告人龙x峰为贩卖而购买并运输冰毒159.78克,麻古0.99克;被告人谢x贩卖冰毒61.97克,麻古0.99克;被告人杨x辉明知龙x峰欲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购买冰毒159.78克,麻古0.99克,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龙x峰、杨x辉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谢x的刑事责任。在龙x峰和杨x辉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龙x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x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龙x峰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旭的辩护意见是:1.龙x峰认罪态度好,揭发同案其他犯罪人的共同犯罪事实;2.对于毒品犯罪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3.请求在十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谢x辩称:只是居间介绍龙x峰购买毒品,请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