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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吗?(经典争议案例)
我是某银行的县行副行长,为完成单位理财计划,减轻职工任务压力(我本人没有任务),给职工作表率,于200X年6月初找到县扶贫办主管扶贫贴息的副主任李某让他帮忙购买(我家是外地的动员亲戚朋友购买要从外地拿现款过来买很不方便),他让我帮忙把县财政局拖欠了他单位6个月的上年度的扶贫贴息款60万要了回来,随后我又2次找他介绍理财产品,看他个人没有购买意思后,我提出把我帮他要回来的扶贫贴息款顶点理财任务,他也过意不去,答应我用扶贫办在我单位中间帐户代发的上年度扶贫贴息款40万元(原本60万,当时已经发放了20万)中的20万元购买我行一个月的财产品(因扶贫办后续款发放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造册审核才能放发,这样不影响扶贫贴息款的发放)。当月下旬,我给李某打电话催促购买,他说没带身份证,复印件中不中,我说可以,随后李到我单位门口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我拿着李的身份证复印件找到县行中间业务操作员王某,给她说扶贫办领导同意用在我行代发的扶贫贴息款中的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帮咱行完成任务,让她办一下,王某说直接提现金提不出来,可以找几个人的存折发放出来,我让她去办,她找了4个存折,每个存折打入5万元,我拿着这4个存折和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去营业网点把4个存折共20万元提出来,购买了以李某名义的理财产品手续和存折(因为理财产品必须个人购买,以李的名义购买是我们商量好的,这样彼此都放心,更害怕钱失控)。购买过程中存折户主是他,但购买协议书和存折、密码所以手续都由我保管,钱没有失控,我个人也没有谋取任何回报,一个月到期后,我让营业员把钱赎回,让王某把存折上的20万返还到原中间业务帐户上,存折剩余525块的利息我交给了李某,他也表示不要,最后我到他办公室给了他。在这期间并没有影响扶贫贴息款的发放,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不良影响。县政府的扶贫贴息款发放流程是三方签订的合同由扶贫办审核,财政局对我们行拨款,我行按扶贫办提供的造册名单向发放单位工资一样进行发放。李某事后又向当地纪监部门汇报过,有证人证言,检察院也认可了,现在检察院以预谋挪用扶贫贴息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起诉我们俩。 (1)我的行为违规还是挪用?(2)是挪用了本单位的公款还是扶贫办的钱?(3)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银行,储户享有债仅吗?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谁?有依据吗?(3)银行资金中有“扶贫款”吗?(4)挪用公款归本单位使用,完成本单位任务,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5)我们不是以个人营利为目构成挪用公款吗?(6)按照主各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的行为怎样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