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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公安局原副局长贪污罪未认定 刑期减为16年
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通讯员马远斌 谭双堰 去年,南都独家报道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案二审开庭,因该案证据涉嫌有瑕疵等情况,引起公众关注。昨天上午,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一案二审判决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受贿罪及行贿罪的判决,但撤销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二十年减为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2012年11月2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天福犯受贿罪、行贿罪及贪污罪3罪。其中,对于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40万元;对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对于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年12月6日,李天福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2002至2011年间,李天福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提拔、岗位调动、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7万元、美金15万元、港币15万元及佳美小汽车一辆。此外,李天福还向时任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已判刑)行贿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
对于一审认定李天福构成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两次开庭,最终未予认定。
广东高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天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