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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某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
关于郑某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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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郑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被告人无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调查,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作出公正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有此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1、查获的毒品不是被告人郑某购买的,也不属于郑某所有。
2、被告人郑某开始不同意帮秦某卖毒品。这儿有郑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可以证明。
3、被告人郑某只是帮助秦某联系买家,且没有从中赚取钱财。
被告人郑某既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出卖方,也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方,只是起帮助联系作用。因此属于从犯地位。
三、被告人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被告人秦某张某,有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被告人郑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了解得知,被告人郑某父亲为一残疾人,哥哥是精神病人,家境贫寒。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也能予以点滴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以上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情节。恳请贵院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对被告人郑某作出较轻的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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