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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陈某,男28岁,无业游民。1994年8月,被告人听说贩卖毒品能赚大钱,遂来到云南边境某小镇,在街上认识了一摆摊的少妇梁某(另案处理),要求梁某帮助自己弄货(指毒品)。当晚梁某将缅甸贩毒分子余某领到自己家中,让陈某与余某面谈,陈、余二人就毒品的质量、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约定第二天晚上十二点由余某将毒品带入我国境内一小河边处交货取钱。第二天晚十二点,当余某依约来交货时,陈某取出早已准备好的铁棒,朝余某头部狠敲了几下,将余某当场打死,陈某抢得毒品后,将毒品带往内地销售,后来案发后,陈某被缉拿归案。

问题:(1)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贩卖毒品罪?还是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罪毒品罪?(2)在判决书上,对陈某应定一罪,还是定两罪?

【参考答案】

(1)陈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国家不保护非法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非法财物可以采用非法或者犯罪的手段去侵占,使毒品从一犯罪人手里转移至另一犯罪人手里,仍然是一种非法行为。因而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行为,不论抢的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都构成抢劫罪。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虽然侵占的是国家禁止公民非法持有的物品��毒品,但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自无疑问。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了贩卖毒品。陈某抢得毒品后,又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2)在判决书上,对陈某应定两个罪,即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