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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哲,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农安街四季风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8年8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天宝,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字[2008]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前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哲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松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哲及其辩护人周天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刘哲经冷xx居间介绍以4 500元的价格卖给张xx(另案处理)麻谷(甲基苯丙胺)42粒,总重量3.8058克。

2008年8月9日晚,被告人刘哲在前郭县长山镇电厂小区一居民楼内以每粒麻谷(甲基苯丙胺)120元的价格卖给王xx(另案处理)30粒,共计人民币3 600元,在交易现场二人正在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在现场缴获毒品麻谷(甲基苯丙胺)106粒,总重量为9.5802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哲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哲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哲对卖给张xx42粒麻谷一事供认不讳,无辩解辩护意见。

对在长山电厂小区贩卖毒品一起辩称自已从长春带来60粒麻谷找王xx一起吸食的,没卖给王xx麻谷,其余的麻谷是王xx的。

其辩护人对于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刘哲贩卖42粒麻谷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对于2008年8月9日被告人刘哲贩卖106粒麻谷的事实,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哲与冷xx、张xx均相互认识,冷xx、张xx知道被告人刘哲贩卖毒品。2008年7月28日张继忠委托冷xx帮助自己向被告人刘哲购买42粒麻谷。冷xx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哲,称欲购买毒品麻谷,刘哲称42粒麻谷出售价为4 500元,张xx给冷xx人民币5 000元, 冷xx汇4 500元人民币给付刘哲。刘哲于当天下午4点多钟将麻谷以药品的名义用长春至松原的客车托运至松原。张xx在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收缴麻谷42粒,经鉴定42粒麻谷重量为3.8058克, 麻谷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后冷xx退还张xx剩余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1、被告人刘哲供述称: “2008年7月28日下午两点多钟,冷xx(冷xx)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在长春帮他买点麻谷,我说我给你问问吧,然后我给沙x打电话问他有没有麻谷,我跟他说我松原的一个朋友要用点,然后我向他问了价,他说看我的份上肆拾贰片要我肆仟伍佰元。然后我给大平回电话跟他说了肆仟伍佰块钱肆拾贰个,大平说行,然后他给我的卡上汇了肆仟伍佰块,我从卡上取了出来,然后我给沙x打了电话,约好了取麻谷,到了下午4点多钟,我到站前找了一个大客车把这些麻谷送上车,然后我给冷xx打了电话让他取货。”

2、证人张xx证实:“我认识刘哲,刘哲与冷xx关系特别好。因为我经济状况不好,我怕刘哲信不着我,不把东西卖给我。我当于非常想买点麻谷吸,我知道刘哲长期贩毒,但我怕刘哲信不着我,我就去找冷xx(冷xx)。我就求冷xx帮忙联系刘哲给我买点麻谷吸食,冷xx就打电话给我联系,我就把钱给了冷xx,给了伍仟元人民币,......下午冷xx给我打电话说联系完刘哲了,给我买了伍拾粒麻谷,给了刘哲肆仟伍佰元钱,还剩伍佰元钱,他出门了,等他回来时把钱给我,麻谷让我自己到长春大客车上去取。我到长春大客车上去取麻谷时出事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等他回来就把剩下的伍佰元钱还给我,可没等还我,我就出事了,在我被羁押到看守所后,冷xx给我存了壹仟元钱,是还给我伍佰元钱,出于好朋友关系,他自己给我伍佰元钱。”

    3、证人冷xx证实:“2008年7月未左右, 张xx找到我说他想买点麻谷,找不到刘哲了,想让我帮着联系下,我就同意了,然后给我扔下伍仟元人民币,让我买伍仟元的,能买多少买多少,然后我就给刘哲打电话......后来刘哲给我往手机发了一条信息,我记得是一个工高银行的卡号,然后我往刘哲的帐号里转的肆仟伍佰元人民币,刘哲给我回电话,告诉我到江南客运站的长春大客车上去取货。我告诉张xx自己到长春大客车上去取货,我告诉他我给刘哲打款肆仟伍佰元,还剩伍佰元等我第二天回松原还给他。刘哲妆时说他手里只有伍拾粒麻谷,所以我给刘哲打款肆仟伍佰元人民币。我回松原后还张xx伍佰元了。我给他存看守所了。”

4、证人王xx证实自己担任车长的松原至长春的客车于2008年从长春返回松原时,托运的药品是自己不知道是什么药品,不认识托运人和接货人。

5、松原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42粒麻谷重量为3.8058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