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从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到故意伤害罪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从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到故意伤害罪---周能忠故意伤害案办案手记 (2007-09-11 20:42:29)

标签: 随笔/感悟 刑事辩护的真谛 刑事辩护律师 吴之成 吴之成辩护律师

从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到故意伤害罪

             ---周能忠故意伤害案办案手记

能否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的细节将决定律师辩护的成败,这就是律师辩护的真谛…… 2006年十月的一天,我正在办公室整理文件,我的助手陆海霞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一个当事人慕名来找我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没过五分钟,门响了,我打开一看,迎面走来一个老年人,他一手提着蛇皮袋,一手拿着写有通讯地址的纸片,满脸挂着忧虑。我忙招呼他坐下。他说他是湖南道县人,听他侄儿说我在刑事辩护方面有几把刷子,所以特意来咨询他儿子的事。听他讲完事情的起因经过后,我犯难了。原来他儿子周能忠在南沙区黄阁镇乌石湾北街4号门前与来自安徽的马思训、李玉飞等人因堆放废品时挪用一块石头的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斗殴,周能忠见对方人多(有十几个),遂打电话纠集同乡周哲,王新立等二十余人手持铁管、木棍等将慕标等打成轻伤,对方亦将周哲等打成轻伤。根据周父所述,周能忠既叫了人来打了,而且叫来的人都拿有工具,其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犯持械聚众斗殴罪(持械乃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加重情节)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事实真如周父所述,那本案辩护点又在哪呢?是周能忠他是农民,没素质,打架情有可原?还是本案系对方引起,对方应承担先过错责任从而减轻周的责任呢?亦或是改变一下辩护的视角,由聚众斗殴罪转向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呢?可如果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去辩护,他叫人持械互殴的行为又做何解释呢?思来想去,我觉得还是不接受委托的为好。可一看到周父那极度信任我,又显得无奈、渴求我帮助的眼神,我的斗志被彻底激发。尽管心中一点底都没有,但也只能先看案卷材料再寻求解决的良策了。 第二天早晨,我和他风尘仆仆赶到广州,还没来得及休息,立马驱车前往南沙区法院南沙法庭复印案卷材料。令我感到困惑的是,案卷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跟周父讲的一模一样!即周能忠给其嫂子和侄子打了电话,称其被安徽人打了,要他们过去帮忙,后周能忠这边有二十几个人开了三辆面包车、五台摩托车过去了,而且都拿了钢管、木棍等工具。到了事发地后,见了安徽人就打,导致对方一人受轻伤,数人轻微伤。MY GOD!我将如何是好啊,摊上这等事,进,无处可辩,进也不是;退,脸上无光,退也不是,看来我是真正的骑虎难下了。我徘徊窗前,凝望远方,不禁叩问苍天,路在何方? 一转眼,夜幕降临了,繁华的都市,正在褪去它一天的热闹,偶尔有一辆汽车疾驰而过,不时地摇晃着我空荡的心。我想静,静不下来;我想想,想不出来;我想去HAPPY,可我的心,却蹦不起来!没办法,我又返回房间,捧起那一叠案卷材料,再一次从头至尾细看起来。字,还是那样的字;事实,还是那样的事实。可问题解决的方案呢,还是没有。明天就要开庭审理了,我该怎么办呢?是赞同检察官的控诉?还是讲一些不痛不氧的诸如周能忠一贯的表现从而请求法官的宽恕?亦或是讲一些无关紧要的搪塞当事人?可这些都与我的良心、我的人格,我的追求格格不入啊!受人之事,忠人之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不讲个甲乙丙丁、子丑寅卯,又怎能对得起那个红本本呢?我又怎能对得起周父对我的信赖呢?没办法,再想。我把案件发展经过用箭头标了出来:周能忠倒渣土车→对方存心刁难→周能忠打人→遭对方七人围攻和殴打→周能忠叫人帮忙→来了二十多个手持工具的人打人→双方均有人负轻伤。从以上案件发展经过可以看出,周能忠要构成聚众斗殴罪,则他首先得有“聚众”的主观故意,即召集一班人马到案发地,其次,他召集人马来的目的是“斗殴”,没有“聚众”,或者没有“斗殴”,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很显然,周能忠“聚众”了,这一点无可厚非,但他“聚众”的目的是否就是为了“斗殴”呢?抱着这个问题,我又仔细查看了案卷材料。令人欣慰的是,无论是周能忠的供述,还是对证人的询问,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周能忠打了电话,至于他在电话里说了什么,有没有要他侄子周哲去喊人拿工具过来斗殴等等,则不得而知。也就是说,周能忠打了电话后被叫过来的二十几个人拿了工具过来斗殴有可能并不是遵照周能忠的旨意,有可能是周哲超出了周能忠的意图而自行组织了二十几人的队伍前去斗殴,或者是周哲秉承了周能忠的意愿叫了二十几人去助威但那二十几人误以为是去打架因而各自携带了工具前往案发现场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从现有的案卷材料来看,上述两种情况是无法排除的。根据刑法必然因果关系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既然本案无法必然推出周能忠“聚众”的目的是为了“斗殴”,那么周能忠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就能成立了。一想到这,我的心里有底了。 第二天,庭审按时开始,经过了例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休庭评议。五分钟后,审判长郑重宣布: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而起,被告人周能忠叫人来帮忙系马思训、李玉飞等人的粗言挑衅和围攻殴打所致,考虑到周能忠打电话时说了什么以及要周哲等人来帮忙的意图到底是什么现已无法查清,因此本院认为周哲等二十余人持械斗殴的行为已超出了周能忠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能忠虽有“聚众”的意图,但并无“斗殴”的主观意图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周哲等人的伤人行为并没有违反周能忠的真实内心意愿,因此,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能忠犯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周能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 宣判完以后,周父从旁听席朝我冲了过来,紧紧握住我的双手,眼含热泪,饱含深情地说:“谢谢你,吴律师!你,太牛了,长沙有很多有名的律师一听我讲完案情后,都借故推辞了,只有你,不愧为优秀的辩护律师,能抓住问题的要害。让我的周儿少蹲了两年大狱,真的太谢谢你了。”审判长走下台来,问我对判决是否满意,我说庭长您的判决既达到了惩戒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他笑了,我也笑了。

                      辩护律师吴之成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嗨!亲爱的朋友们,欢迎您光临我的BLOG

后一篇: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