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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犯贪污罪没收财产会没收我们的夫妻共有

看公司的性质吧,
如果是北方狼所说的国有单位就是贪污了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如果是非国有的单位,那就是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

因为从你的描述来看,他先前的行为是带有把钱据为己有的目的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了。(还有他把钱放在家里有多少天?估计时间不会短。如果短的话就可以说,货款丢了,自己担心会被公司处分,就想起了挪用。。。。。。这样先前的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就不是犯罪了。提示:撒谎有风险,一旦被发现就很麻烦了,因为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对判刑是有影响的)
而之后的行为是典型的挪用行为了。
这是两个犯罪,应该并罚的。

看到了你的补充,我也补充一下:
现在已经报案了?
如果没有报案可以借钱还上,和公司领导说说不报案就最好。

如果已经报案,那就麻烦了。
至于会判多少年?那就看他侵占了多少钱?和挪用了多少钱。分别定罪后在数罪并罚。你可以看看刑法271,272条。
数罪并罚的规则是:在max(a,b)和(a+b)之间定刑。其中a是一个罪应当判处的年数,b是另一个罪应当判处的年数。
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所以想减轻处罚不容易。
他的犯罪情节只能是法官的一个参考,就是说其实他的情节并不严重,但是减轻处罚不太可能。除非他有自首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一般表现为检举揭发了一个犯罪,而那个犯罪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或者他所揭发的犯罪在省级范围或者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既不是挪用资金也是职务侵占,而且是贪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自首是判刑的情节,主动退还也可以作为减刑的酌定情节。帮他找个好律师。


个人认为应该是挪用资金罪。

从案情的陈述情况可见,楼主对法律并非生疏外行,所以我只想简单谈两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直接侵吞占有,而是“朋友的想法是想还上”,同时,这些钱的数额“他公司的有帐可查的”。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则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准国家工作人员,他的单位是私有企业,他又是其中的业务员,因此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同时,因为我所谈的第一条的原因,即使主体符合,也只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后说一句,我所谈的观点是基于对楼主陈述的案情分析,而如果最后的证据指向是意欲占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只是挪用资金呀 本案应当是挪用资金罪。行为人在主管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一部分款项被遗失数额较大的,应当定挪用资金罪。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的追诉起点为1-3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人由于某种原因客观上不能归还挪用的资金。此外,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是职务侵占罪. 个人认为应该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个人认为是职务侵占
我在法院实习的时候,有一个案子,案情差不多,100多万,因为被告是国有公司业务员,所以最后定的是贪污。当时讨论的时候,法官说如果是私企就是职务侵占了。我实习时的那个案子最后判了14年。楼主说的案子可能会是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