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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或滥用职权罪?
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或滥用职权罪?
作者:罗昌明 发布时间:2010-12-01 09:24:49
【案情】:2002年3月,周江担任乡林业站站长期间,与周国(教师)一起承包了林业站附近农户的200亩荒地造林,并与农户约定所得收益按6:4分成,合同签订后,周江利用职务之便,将承包地200亩争取为退耕还林地进行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规定,种植的林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才能领取每亩210元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由于疏于管理,周江和周国所承包种植的200亩八角林成活率每年均未达到85%,但从2004年起到2009年,周江均利用职务之便,每年验收的时候将自己承包种植的200亩退耕还林虚报为合格,一共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252000元,分给农户151200元,用于造林投资(购买苗木及砍草)60000元,余下40800周江与周国均分,每人分得20400元。2010年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周江、周国二人所种植的八角成活率极低,二人仍然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经立案侦查,并经鉴定,二人所种植的林木成活率仅仅达到20%,案发后,周江和周国对自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地退还了各自分得的2040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2010年10月,检察院以周江、周国犯贪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该案被告人周江构成滥用职权罪,周国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周江在退耕还林验收工作中,将二人承包的以周国的名义与村民签订承包的200亩林地虚报为合格,并一共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252000元,如按照正规的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国家不会损失252000元,因此周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特点,应该判决周江犯滥用职权罪;而周国作为林地承包人,虽然其领到了252000元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但他按照合同将退耕还林补助款分给了农户151200元,其余的部分用于造林,盈余部分也只是分得20400元,因此周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周江、周国二人明知自己承包种植的200亩退耕还林地的成活率不达到85%,仍然一起商量由周江利用职务之便填为合格,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构成共同贪污,周江在该案中起到主要作用,按照主犯处理,周国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按照从犯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前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案周江是乡林业站站长,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和周国共同承包的200亩林地虚报为种植合格,骗取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除了分给农户部分及部分用于造林开支外,余下的40800元二人据为己有,周江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应定性为贪污罪;周国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该案中,其与周江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侵吞、骗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40800元,构成贪污罪共犯。周江在该案中起到主要作用,按照主犯处理,周国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按照从犯处理。法院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周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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