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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面临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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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面临的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2012-12-08 12:52:43)

标签: criminal defend lawyer 刑事辩护 杂谈 分类: 律师手记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治经济,法律规定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刑法规定的规范市场经
营行为的罪名累计达120多个。这些罪名涉及企业从设立、融资、生产销售、财务管理、劳动用工、人
员治理、市场营销直至企业破产清算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将每一个罪名都介绍给大家,在下面的内容里,我将以企
业的生产经营环节为线索,就企业家常见多发的犯罪罪名进行重点介绍。
一、公司、企业的设立及清算破产环节
公司、企业的设立和清算破产好比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是一个生命的起点和终点。在这两个环
节主要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四个罪名。其中虚报
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因为,在中国企业家们演绎着一个个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
大的传奇故事的同时,也存在着太多的浮躁和隐患。有的企业家不惜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最
终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深陷囹圄。
《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
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
2.必须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
公司登记,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案例】刘振民虚报注册资本案
2004年4月份,被告人刘振民在担任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分将池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新乡市凤泉区凤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
股东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分将池村委会、自然人股东为孙XX。在申请登记期间,被告人刘振民在
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联社董XX(另案处理)的帮助下,由董XX为其出具了虚假的50万元银行缴款
单,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出资证明,取得了验资报告,继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
门,取得公司登记,成立了新乡市凤泉区凤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振民,注册资本50
万元,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
二、融资环节
融资即企业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简单地说就是根据自身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通过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理财行为。企业要维持正常
的生产和经营,离不开证券发行、交易机构、银行系统的支持。企业在与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无论
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证券、金融法规履行相关的手续。如果企业对相关
的金融法规以及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某些规范操作程序不熟悉,或者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去操作,就很可
能陷入某些犯罪分子的圈套,或者本身直接触犯刑法引起刑事法律后果。
(一)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2.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
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
券罪”(《刑法》第160条);
3.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4.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
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
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
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5.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编
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
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诱骗投资
者买卖证券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7.行为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连续买卖,或者与他人串
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又或者进行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
量的,可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
(二)违反银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
明文件的;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2.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
“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3.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
法》第175条之1)
(三)其他融资途径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另外,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
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往往会“疾病乱投医”,有可能采取其他非
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
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三、生产、销售环节
国家对各类不同行业的企业,都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别要求, 并会制定或颁布特定的标准。有质量
标准的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有卫生要求,有消防安全的要求,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如
果这些方面的要求不能达标,企业是不可能从事该行业的。如果企业在未达标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
营,就必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甚至还有承担相
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些特定的要求,各行政管理机关都会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法规当中,
企业如果对这些法规没有足够的了解并予以充分的遵守,那么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
律风险。
《刑法》第140条至150条专门设立一节条文,来规范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
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
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
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
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
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
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业、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
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四、财务管理环节
(一)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在税务管理过程
中,必须照章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偷税、漏税,抗拒缴税、逃
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将可能构成偷税罪、抗税罪、逃避
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发票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税款流失,我国对发票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购买等一系列行为制
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对不同种类的发票予以区别对待。
1.在发票制造和出售发票环节,法律对所有发票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
制造的各类发票,禁止非法出售各类发票,否则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分则根据发票的不
同类型特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比如,“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
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
2.在发票使用环节,法律禁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刑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在发票的购买环节,法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了特别严格的管理:禁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
发、禁止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构成相应的犯罪,要接受刑罚的制裁。
五、劳动用工方面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企业也应负起相应的社会责
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不能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人事法律办事,那么不仅可能引起
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且还可能涉及到承担刑事责任。
1.强迫职工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
严重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
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
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企业内部人员管理环节
(一)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企业人员使用
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企业资产以及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
1.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3.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
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
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
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贿赂类犯罪
1.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
2.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