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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刑法中抢劫罪的“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混小露 |分类:法律2010-01-29

79刑法中抢劫罪的“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 10

79刑法中抢劫罪有两款,第二款中“情节严重”是升格处罚的情节,但是具体“情节严重”有哪些情形当时的哪些司法解释中有具体的规定呢?

满意答案

七九刑法不好找了我这里有些些资料给你参考一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1988年3月16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附:一百五十三条 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掳人勒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以前,可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附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函
             (1990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最近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特征求你室意见,请予答复。
  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

附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
           (川检研(1989)7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我省不断发生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案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形式从已发生的案件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使用暴力绑架;二是背着监护人将幼童、幼儿、少年骗走;三是乘监护人不备,将幼童、幼儿偷走。然后传书带信(包括口信、电话等)给人质的亲属,威胁、要挟其用巨额钱物赎人。处理这类案件时,对杀害、伤害人质的犯罪分子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内部基本没有争论。但对未杀害、伤害人质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处刑,常有不同看法。有的主张定敲诈勒索罪,以“情节严重”处刑;有的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有的则主张按抢劫罪中的“情节严重”处罚。
  在我国《刑法》未设立新罪名之前,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公然用暴力把人劫走,拘禁起来作“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犯罪手段和目的与抢劫罪基本相同,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用欺骗、偷取的手段把人劫走,再用信件,电话等威胁人质家属交钱赎人的,与敲诈勒索案件的基本特征相似,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按“情节严重”处罚。也有的同志认为,无论是用抢劫、抢夺还是用欺骗、偷取的手段劫持人质,以杀害、伤害人质威胁、要挟其亲属用巨款赎人的,都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一种新型犯罪,一出现就应予严厉打击,不能使之形成“气候”。因此,对这类犯罪,一律应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上述意见,如何执行为好,请予指示。

                        1989年12月9日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0年4月27日高检研发字<1990>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