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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伟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伟,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2008年11月2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群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伟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军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军伟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伟及辩护人刘群彦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4日,被告人王军伟以中国人寿宝丰支公司的名义向罗某某借款22.5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利率为8%。王军伟收到该款后,没有入公司帐,擅自挪用175022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投资谋利。2008年9月4日,该借款到期,王军伟又挪用本公司所收保费23万元,偿还罗某某的借款及利息。2008年年初,王军伟以中国人寿宝丰支公司名义借本公司柴某某10万元,先行支付柴某某利息6000元,实际借款94000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该款已退回给柴某某。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军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08年9月4日挪用本公司所收保费23万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另两起犯罪事实,辩称,其与罗某某之间是个人借贷关系,并非以单位名义,其拿这笔钱去买保险,罗某某不同意,拿这钱去买房子,罗某某不知道。借款数额应以银行的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为准,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22.5万元。其到宝丰支公司任经理以来,多次为公司垫付资金,公司借柴某某的10万元就是为了偿还垫付款的。

辩护人刘群彦认为,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伟于2008年年初,挪用其所在公司借柴某某的94000元用于个人炒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案发后,王军伟已将该款项全部退回,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理。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军伟以公司名义向罗某某借款,证据不足。且借贷数额应以书证为准,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22.5万元。三、对被告人王军伟挪用本公司所收保费23万元,偿还罗某某的借款及利息的事实无异议,但因挪用时间到案发时并未超过三个月,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四、被告人王军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9月4日,被告人王军伟以中国人寿宝丰支公司的名义向罗某某借其母亲杨某某退保款196362.84元及罗某某个人的20000元(共计216362.84元),约定期限为一年,利率为8%。王军伟收到该款后,没有入公司帐,擅自挪用175022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2008年9月4日,罗某某借款到期,王军伟挪用本公司所收保费23万元,偿还罗某某的借款及利息。

(二)2008年年初,王军伟以中国人寿宝丰支公司名义借本公司柴某某10万元,先行支付柴某某利息6000元,实际借款94000元,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该款已退回。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军伟已将挪用公司的23万元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军伟供述,罗某某是网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大概是2003年3月份左右,经其联系,罗某某在平顶山人寿分公司四部(卫东支公司)投保一份“国寿鸿瑞两全”保险,保费是18万元,保期五年。当时承诺到期每年分红不低于3%。结果,到第四年即2007年9月份,由于四年的分红不理想,罗某某的母亲不愿意,这笔钱是罗某某的母亲的钱,为了对客户负责,其对罗某某的母亲说:“不行了,可以退保,把这钱放到我这里,用一年,利率8%(年息)”,另外,其当时在宝丰支公司任经理,由于公司外欠债务比较多,业务开展困难大,其考虑用这笔钱开展业务,罗某某就把她母亲在四部投的“国泰鸿瑞两全”保险退了保,共196362.84元,加上罗某某的2万元,共计216362.84元交给其,其以宝丰县人寿保险公司的名义打了借据,加盖的是宝丰支公司的行政章。收到这笔钱后,其给罗某某打了一个借条,是打印的。上面写着“今借罗某某现金某某元,年利息8%,期限一年”等内容,落款是“2007年9月4日”,盖的有中国人寿宝丰支公司的公章,其是否在上面签字记不清了。其与罗某某约在平顶山火车站工商银行办理转账手续。罗某某退保时,中国人寿开出了一张现金支票,其就在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把现金支票上的钱存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卡上。后来,这笔钱手续办完之后,罗某某又给其2万元现金,也按8%利息计算,其又打了一个借条,打印的,约定一年期,年利息8%,盖的有中国人寿宝丰支公司的印章,是否有其个人的签名记不清了。借到钱之后,因为还没有开始处理遗留问题,其想着先用这钱生点利息,便消费175022.00元作为首付款在新城区建业森林半岛购买房子了。其在佳田大厦购买了两套房子,在新城区建业森林半岛购买了三套房子。买这么多房子,是为了投资赚钱。这一套房子是为了自己住。其借罗某某的钱没有给任何人说过,也没有交到公司的帐上,因为公司没有这项业务,无法上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