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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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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2012-11-28 16:48:56)
标签: 佛山律师 故意伤害罪 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 余帅文律师 分类: 律师办案文书
关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余帅文律师依法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现就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被害人刘某头部伤害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赵某所致,而是张某在与赵某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为使赵某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正当防卫,用钢管击打刘某头部的个人行为所致,赵某无须对自己行为之外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害人刘某受伤后被送往XX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脑疝形成、急性脾破裂、重型失血性贫血、出血性休克。但根据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讯问笔录》以及证人林某、邱某等人的《询问笔录》显示,在打斗过程中,赵某主要只伤害了被害人刘某的腹部,刘某头部的伤害并不是赵某所致。而是刘某在追打赵某的过程中,张某在与赵某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为了使赵某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正当防卫用钢管击打刘某头部的个人行为所造成。在打斗的最后阶段,刘某拿着钢管伙同其他四名老乡一起追打赵某一人。张某看见赵某被刘某等一起追打,在与赵某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张某为了使赵某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正当防卫,拿起一根钢管击打刘某的头部致刘某当场昏倒在地。张某为了使赵某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正当防卫才用钢管击打刘某头部,在这过程中赵某与张某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他们两人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但XX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起诉意见书》却遗漏了刘某头部的伤害是被张某出于正当防卫的个人行为所造成这一重要的情节,将被害人刘某所受到的全部伤害即医院诊断的重型颅脑外伤、脑疝形成、急性脾破裂、重型失血性贫血、出血性休克等后果归为赵某一人所造成,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事实上,在此次打斗过程中,赵某主要只伤害了被害人刘某的腹部,除导致刘某急性脾破裂之外,其他如重型颅脑外伤、脑疝形成等后果并非赵某所致, 赵某无须对自己行为之外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中可以得知要构成自首要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要件。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具体到本案,据公安机关所提供的《抓获经过》显示:赵某被抓获时正在案发工地休息,抓获后赵某对持工地上的钢管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赵某在案发后明知工地负责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并未听取他人劝其马上逃跑的劝说,而是选择在案发工地休息等待公安的抓捕,且赵某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上述《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赵某这种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符合自首的要件。
综上,赵某已同时具备 “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关于自首的要件,赵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本案是因被害人刘某的过错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对其伤势力的加重也负有责任。